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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21〕24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14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
西环责改字〔2021〕24号
勐海金玉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 92532822MA6KY4E878
地址:勐海县勐海镇曼海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翠
2021年3月2日对你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即92号、95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管道未接入油罐,整套油气回收装置处于停用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站:
1.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92号及95号加油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形成整改报告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站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 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