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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21〕3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14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
西环责改字〔2021〕31号
勐海俊功制沙场:
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30966207XN
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广迈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永豪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 2021 年 3月7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你场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处理生产废水,第三级沉淀池私设排口,存在排水痕迹。2.你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场:
1.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封堵第三级沉淀池私设的排口,生产废水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处理后回用。
2.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制定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计划,报我局批准后有序推进。
3.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形成整改报告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 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