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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西环责停字〔2021〕24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1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西环责停字〔2021〕24号
勐海县鑫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772662725F
地址:勐海县勐遮镇南楞村委会南列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天雄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生产废水,即勐海县鑫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盘龙山铁矿(2号尾矿库)调节池内设有排口并向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水;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即使用断裂管道输送尾矿,致使部分尾矿直接排入外环境;3.勐海县鑫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盘龙山铁矿(2号尾矿库)升级改造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1.立即(接到本决定书起1日内)封堵调解池排口,尾矿库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2.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尾矿输送管道正常运行,尾矿不外排;3.立即对2号尾矿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做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 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