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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21〕26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14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
西环责改字〔2021〕26号
勐海景杰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 92532822MA6LMF8T62
地址:勐海镇曼短村委会曼天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杰
2021年3月4日对你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即在易产生扬尘的破碎、筛分、输送工序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防尘罩等扬尘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石场:
1.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环评要求在易产生扬尘的破碎、筛分、输送工序建设扬尘防治设施。
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形成整改报告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石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石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石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石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 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