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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21〕27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14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
西环责改字〔2021〕27号
勐海博大西定班丙金矿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797207999W
地址: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善华
2021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Ⅶ矿体旁现有的2个堆浸场(其中:1个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2021年1月建成投运;另1个于2021年2月开工建设,现尚未建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建成投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对2个堆浸场的建设、使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投入建设、使用。
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形成整改报告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 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