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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07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西环责改字〔2020〕30号
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NMGEG2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湘湘
地址:勐海县勐阿镇南朗河村委会四组
我局于 2020 年11 月 2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即在厂区东北方靠近南朗河处新建一套拦渣池及砂石分离设备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 日内) 停止建设、使用擅自建设的位于厂区东北方靠近南朗河处的拦渣池和砂石分离设备 。
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形成整改报告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2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