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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关于《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 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3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关于《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等有关要求,经反复修改,形成《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网站发帖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6月23日至29日
电子邮箱:mhxhbj@126.com
传真电话:0691-5123318
附件: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及其附图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2020年6月23日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等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在本县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划分为二片,其中
县城区:林业和草原局——住建局——原庄景路—— 景管路——景管路与兴盛路路口——兴盛路——佛双路——沿河路起点
郊区为:勐海镇中学——县人民医院分院——勐海镇幼儿园——勐海镇中心小学——茶科所——七彩云南茶厂——勐海镇大益庄园中心体验区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见附图)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管理规定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禁用区管理规定
1.“禁用区”内,禁止国一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2.在“禁用区”,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制标准。
3.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 在禁用区内作业的必须悬挂或喷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三、有关要求
(一)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科工、住建、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农业农村、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发现施工工地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交通局、科工局、住建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公安交警等施工审批监管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工业企业违反通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二)凡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向相应管理部门如实上报所属机械基本信息。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部门要做好信息汇总上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
(三)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优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机械。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经生态环境部门鉴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作业时间段内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6月30日起实行。
附件:勐海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图
勐海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图(县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