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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7-19


 

案  由

西双版纳勐海恒荣包装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即一是氧化塘有一个排污口外排生产废水、二是回水池有一个排污口外排生产废水。       

案件来源

现场检查

当事人

名称/姓名

西双版纳勐海恒荣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许永文   

工作单位

西双版纳勐海恒荣包装有限公司

职务或职业

 

地址或

住 址

勐海县黎明农场管委会二分场一队

立案时间

2018年7月19日

案件承办人及

执法证编号

陈翠玲YBN00107

张永强YBN00008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海环罚告字[2018 ] 04号

简要案情及

查处经过

2018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双版纳勐海恒荣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即一是氧化塘有一个排污口外排生产废水、二是回水池有一个排污口外排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11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以[2018]04号立案查处此违法案件。

 

处理依据

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局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即停止生产废水外排的违法行为,停厂整治,封堵排污口,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整治结束报请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2.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情   况

处罚执行情况及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该行政处罚西双版纳勐海恒荣包装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8日自觉履行。

承 办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 责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