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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暂时从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删除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7-09
《勐海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共64项)》中三、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8项)中1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表述为由县级相应部门主动对应州级主管部门行使相应职责。
在2019年机构改革工作中,将原由水务部门承接的“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为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目前省级职能已划转,但州、县还未正式划入,今后此项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但是否列入审批还是仅为日常监管,是否保留中介服务这些都暂不清楚。
截至目前,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2号)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3.《云南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现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建议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暂时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删除。待下步工作明确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列入。《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只有二项内容,不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