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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勐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9〕03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4-20
法定代表人:姜元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
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杭混村民小组
勐海县诚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于 2019 年3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即生产过程中烟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淋系统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 2019年3月1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海环罚告字〔2019〕03号)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19年3月22日《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环罚告字〔2019〕 03号)、2019年3月22日《送达回证》、2019年4月8日《放弃听证声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三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项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立即停厂整治。整治结束报请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2.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罚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永强 电 话:0691-5124680
地 址: 勐海镇茶乡路6号 邮政编码: 66620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