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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勐海县生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1-13

勐海县生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生态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生建〔20155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提升生态县建设的层次与水平,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环发[2012]98号)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省级生态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生态村申报条件

(一)申报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见附件1)执行。

(二)申报时限。请各乡镇务必于6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生态创建办。

(三)申报任务分配名单:勐海镇2个,勐遮镇1个,勐混镇1个,打洛镇1个,勐阿镇1个,西定乡1个,格朗和乡1 个。其他乡镇可根据申报条件如有达到申报标准的村寨,也可以积极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由各乡镇统一报送县生态创建办。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标准的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村基本情况;

2.生态村建设规划;

3.创建工作总结;                             

4.申报表;

5.技术报告(含指标完成情况证明和支撑材料);

6.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和有关文字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

    二、其它事项

   (一)认真准备,积极申报。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对照标准确定申报村名单。

(二)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申报指标体系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现场核验,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三)突出重点,整改提升。以生态创建工作为契机,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否决。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邱海燕   13759288868

电子邮箱:mhxstcj@163.com

附件:1.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勐海县生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17

 

                                                                                                                                                                                  

  勐海县生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云南省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

(试行)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道路硬化,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标准

指标性质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年)

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平均水平

约束性指标

2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约束性指标

3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约束性指标

农村公共卫生厕所

约束性指标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80

约束性指标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约束性指标

5

生活污水处理率(%)

55

约束性指标

6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100

约束性指标

7

清洁能源普及率

40

约束性指标

8

农膜回收率(%)

80

约束性指标

9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指导性指标

10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75

约束性指标

散养户畜禽养殖废弃物固定堆放率(%

50

约束性指标

11

绿化覆盖率(%)

山区

高于全县

平均水平

约束性指标

半山区

坝区

12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比例(%)

40

指导性指标

13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县

平均水平

指导性指标

14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指导性指标

15

村民对环境的满意率(%)

95

指导性指标

16

环保村规民约

约束性指标

 注: “约束性”指标必须要达到相应指标值;“指导性”指标为引导乡镇发展方向的指标,如受客观因素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三、指标解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道路硬化,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州(市)环保部门备案;

2)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3)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4)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5)村内主要道路硬化,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6)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无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有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2)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二)、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

考核方式:查阅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计算公式: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村域内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全村总户数包括外来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户数(下同)。

考核方式:查阅全村总户数名册和饮用水达标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3.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农村公共卫生厕所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全村总户数×100%。建有农村公共卫生厕所,每个自然村至少建立1座,每个行政村所在地至少建立2座。

1)公共厕所落实保洁措施;

2)卫生厕所应保证通风、清洁、无污染,包括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栅格化粪池厕所、沼气厕所等多种类型。各地可根据改水改厕要求,选择适宜类型。

考核方式:查阅卫生厕所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4.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1)有固定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桶(箱、池);

2)定期清运并送乡镇或区县垃圾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有卫生责任制度,有专人负责全村垃圾收集与清运、道路清扫、河道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并得到及时清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全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垃圾处理厂的证明材料、垃圾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日常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5.生活污水处理率

生活污水处理率=(一、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及土(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村内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资料,现场察看。

6.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村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达标排放量/村域内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100%,取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达标率的平均数;有关解释参照环境保护部的统计口径。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

7.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清洁能源普及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全村总户数×100%。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污染物产生量很少的能源,包括电能、沼气、秸秆燃气、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秸秆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清洁油等化石能源。

考核方式:提供清洁能源使用户名册,验收时现场抽查。

8.农膜回收率

指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农膜回收率=回收薄膜量/使用薄膜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抽样调查。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包括合理还田、作为生物质能源、其它方式的综合利用,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秸秆产生总量×100%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综合利用设施并走访群众。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及散养户养殖废弃物固定堆放率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指通过沼气、堆肥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的量占畜禽粪便产生量的百分比。非集中养殖区土地系统承载力如果适应,还田方式亦算综合利用,但污染物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则还田方式不算。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量/产生总量×100%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的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和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也执行本指标。

散养户畜禽废弃物堆放应有固定场所和设施,堆放场所应实现地面水泥硬化并加强管理和维护,防止畜禽废弃物溢流、渗漏、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散养户养殖废弃物固定堆放率=养殖废弃物固定堆放户数/散养户总户数×100%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

11.绿化覆盖率

以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口径为准,但水面面积较大的地区在计算绿地覆盖率时水面面积可不统计在总面积之内。半山区是指相对高差在100米以内,坡度不超过15度的区域。

考核方式:查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2.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比例

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材料、有关证书,现场走访、察看。

13.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考核近三年农田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4.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考核近三年的情况。

考核方式:查阅农业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查看有关措施。

15.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村民环境状况满意率=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问卷发放总数×100%

考核方式: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16.环保村规民约

为了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总体目标,保护辖区内森林、土地、水资源和环境卫生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村民为自觉维护区域环境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环保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材料,现场走访、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