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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来源 :环保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11

一、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含义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又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或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这项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二、污染事故的分类  1)一般性污染事故与突发性污染事件。    这里所谓的“一般性”并不是针对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而言的,而是相对于下面所述的“突发性”而言。它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或操作规定,导致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从而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事实。   突发性污染事件是指由于发生污染事件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所导致该单位的生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使有害物质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以及发生社会危害的事实。  2)污染事故的分级。   其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其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其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其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其一,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其二,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事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其三,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其四,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    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和人民政府对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反应和采取的报告、控制、消除、疏散、自救、调查、处置等一系列措施;其二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事故或事件报告,并查清其性质和危害之后,对违法者可给予行政处罚。   四、污染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一加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各种诱因。    二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专人赶往现场调查处理,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控制污染扩大趋势,将损失控制到最小限度。    三认真调查取证,查找事故原因,并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出相应经济处罚。必要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由其做出相应处理。    四事故处理完毕后,做好文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报州环保局备案。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