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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11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股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股室)应积极配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股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办公室参加。
第五条 决策承办股室呈报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时,应按下列要求编写《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决策承办股室应认真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在提交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送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局机关办公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局机关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局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本局政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报局同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 局机关办公室当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机关办公室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股室办理,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股室对法规科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局机关办公室向本局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股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局机关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本局内部使用,有关股室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务会审议。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局务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局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日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