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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整治非煤矿山环境污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环保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1-13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整治非煤矿山
环境污染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海环发〔2015〕19号
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有效控制非煤矿山环境污染,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根据《勐海县开展依法治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个月的专项整治,摸清县内非煤矿山的基本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打击整治并做好建章立制和总结工作,实现进一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有效控制矿山环境污染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矿山企业扬尘、污水、噪声污染。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污染控制的主体责任,监督矿山企业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发证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落实矿区道路硬化、临时排水沟和沉淀池的设置,专车洒水、喷淋等环保措施,减小矿山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过程中产尘,从源头上防范矿山扬尘、污水、噪音污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封闭式厂房和封闭式堆料场,安装除尘器,确保扬尘、污水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肃查处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查处一批违规严重的典型案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施步骤
自2015年8月起,用三个月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具体时间安排为:
8月10日至8月31日为摸底排查阶段;
9月1日至9月30日为打击整治阶段;
10月1日至10月20日为建章立制阶段;
10月21日至10月30日为总结阶段。
各阶段严格按照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污染治理股、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矿山及其加工场所的环评审批,非煤矿山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检查,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指导矿区扬尘、污水、噪音治理;抓好对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非煤矿山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由县环保局统一领导,按照各股室职能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要加大非煤矿山环境污染整治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全覆盖的巡查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骨干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摸排等方式,逐企业、逐工艺、逐环节排查,真正把各类隐患和问题挖出来,确保不留下任何盲区和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置。
(三)严格要求,强化监督。对工作开展快、治理效果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确保我县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7日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