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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生态立州 西双版纳州生态立法成绩显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9

推动生态立州 西双版纳州生态立法成绩显著

 

州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结合自治州的森林、河流以及生物产业等实际,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不断加快生态立法步伐,完善生态保护法规体系,使生态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全州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特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我州旅游产业、生物产业等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州委审时度势,提出了“生态立州”战略,并提出要率先建设生态州的目标。州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生态立州战略,将“以建设生态州为目标”写入自治州自治条例,先后制定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资源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天然橡胶管理条例、古茶树保护条例等生态保护法规,并与时俱进地抓好条例的修订完善工作。生态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和促进了生态建设,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全州森林覆盖率达到80.3%

在生态立法实践中,州人大常委会坚持注重主导立法,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注重建设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立法相关制度,修订立法工作规则,制定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办法;注重立法操作性和实效性,督促政府制定单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认真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回头看”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所制定的涉及生态保护的条例,做到以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为依据,做到不抵触、不违背和具体化、地方化;坚持生态立法与实际相结合,既突出生态保护实情,又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做到既考虑满足当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不影响后人发展需求。把地方特色摆在生态立法工作的突出位置,深入调研掌握州情;找准生态立法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管理、天然橡胶管理、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澜沧江流域保护、古茶树保护开展生态立法,使生态立法工作不仅地方特色鲜明,而且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