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1-03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关于开展群众评议作风活动的公告
- 2023-12-29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3年第四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2023-11-28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3年 人大建议总体办理情况
- 2023-10-24 关于勐海县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98号建议的答复
- 2023-10-24 关于勐海县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96号建议的答复
- 2023-09-26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3年第三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2023-09-04 勐海县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 2023-08-24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3年第二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2023-03-31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3年第一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2023-01-06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2年第四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窗口>>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公示>>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17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2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17号
勐海万基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30966207XN
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广迈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梁永豪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勐海县执法检查组对勐海万基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清淤回收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投入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6日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36000.00)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0万百分之三)。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