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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66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0-2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66号
勐海县双汇页岩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L36695054Q
法定代表人:苏正香
勐海县双汇页岩机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9日我局委托云南天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勐海县双汇页岩机砖厂(以下简称“你厂”)开展监督性检测。根据检测情况,2022年7月19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即2022年6月29日我局委托云南天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厂开展的监督性检测报告(天籁环字〔2022〕2160号)结果显示,你厂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检测折算浓度平均值为59.8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中表二颗粒物≦30mg/m³的标准,颗粒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0.99倍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1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7月1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29日现场照片(1页3张),云南天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天籁环字〔2022〕2160号)(共10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共5页)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22年9月26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在充分听取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厂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针对你厂提出“在收到责改后,立即停止生产,并查找原因,投入大额资金积极配合整改,同时采取正向激励措施”,经核实,我局予以认可。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依法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与基准实施细则(试行)》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正向激励制度(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2〕66号)”,缴纳完罚款后,请3日内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