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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50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7-13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50号
西双版纳森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NT2FH7L
法定代表人:彭文军
西双版纳森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2年2月17日全州大气污染交叉执法检查移交的违法线索,2022年3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擅自开展建设并投入生产,即未办理任何环保相关手续,擅自建设生产线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三是排放污染物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3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3月3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3月30日现场照片(3页8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在充分听取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你公司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针对未批先建的行为,你公司于2019年9月建成并投产,二年追溯期已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不予处罚。针对你公司在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生产,并积极配合整改,我局予以认可。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与基准实施细则(试行)》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正向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四万伍仟元整(¥245,000.00)
(其中:“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未进行排污登记”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2〕50号)”,缴纳完罚款后,请3日内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