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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68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0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68

 

勐海新辉煌量贩娱乐会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NDQNN5J

地址:勐海镇佛双路1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53日对你会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会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即在营运期间,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你会所东侧夜间噪声限值55dB,实测值为64.2dB,经修正后测值63.2dB;南侧夜间噪声限值50dB,实测值为53.5dB,经修正后测值51.5dB,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海环监字〔2021〕第3001号)、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517日告知你会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会所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会所于517日提出陈述申辩202153日对舞台监管不力,隔音设使用不到位导致噪音超标排放。接到我局5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进行大幅整改,完善隔音设施,加大对舞台的监管,申请从轻处罚”。但202156日仍接到群众对你店关于噪音的投诉,经认真分析,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噪声等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你会所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已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会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会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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