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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关于对勐海勐遮鑫皖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3-20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勐海分局关于

勐海勐遮鑫皖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勐海勐遮鑫皖塑料制品厂

你厂报批的《勐海勐遮鑫皖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312-532822-04-01-547171位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短村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为1460㎡,项目总投资为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万元,占总投资的10%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年产600吨塑料制品PE/软管生产线,其中PE硬管生产线2条、PE软管生产线2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及环保设施等内容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建议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期间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议,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利用村民已建构筑物构筑物原仅用作过乡村饭店建设,待建内容为PE硬管生产线2条、PE软管生产线2和环保工程等。施工扬尘通过水降尘,自然环境稀释扩散;施工噪声通过加强管理,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作业方式,夜间禁止施工,建筑材料尽量定尺定料,减少现场切割;施工人员生活废水通过化粪池收集进行处理,进入曼刚村氧化塘处理;建筑垃圾妥善处置进行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运至城建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奥气浓度经加热熔化机上方半密闭集气罩(共4套)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15m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制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通过加强通风、自然逸散措施减少排放,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产时使用循环冷却水对模具进行直接冷却,设置冷却水池,通过冷却槽与冷却池中的水循环使用,每个月不定期选在晴天补充更换1次,更换的浓排水用于厂区道路、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原建有的卫生间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曼刚村氧化塘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用地范围均位于主干道40m范围内,项目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座、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维护和厂房墙体隔声等措施后,东、南、西和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不合格产品统一堆放在一般固废收集区收集后定期外售给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机油和废活性炭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该项目按分区防渗措施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治。重点防渗区为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一般防渗区主要包括一般固废收集区和冷却水池等区域,防渗技术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其余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防渗效果满足一般地面水泥硬化。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四、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设施、物资和经费,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时各项措施切实可行,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避免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以满足环境风险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安全。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自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在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意见书、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和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如实向社会公开,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将验收材料整理归档,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性检查。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厂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你厂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获批准。

八、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将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监管职责,做好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你厂应积极配合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督查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将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20243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