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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关于对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布朗山隧道入口配套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29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关于对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

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布朗山隧道入口配套混凝土搅拌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勐海县鑫程水泥制品加工厂

你厂报批的《景洪至打洛高速公路勐海县城至打洛段工程布朗山隧道入口配套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305-532822-04-01-819035)位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曼国村委会浓养村民小组,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100°2124.33021°4822.460,建设性质为新建。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搅拌楼、骨料堆场及办公生活区等配套设施。共设2HZS120型商品混凝土生产线(1#混凝土生产线、2#混凝土生产线)年产商品混凝土20项目占地面积为11009㎡。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7.67%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建议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期间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议,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主要污染物为施工扬尘、施工期废水、施工噪声及施工固体废物等。施工单位需加强施工区域合理化管理,采取施工围挡,洒水降尘、物料遮盖等降尘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进出场道路路面清洁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尽量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方式,降低噪声源强,防治噪声扰民。废弃土石方全部回用于项目区回填及综合利用,建筑垃圾不能回用的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依托厂内现有垃圾收集装置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共设置10根排气筒8个水泥筒仓2个粉煤灰筒仓,水泥卸料至筒仓时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筒仓顶排气口(距地面25m)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粉煤灰卸料至筒仓时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筒仓顶排气口(距地面25m)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采用骨料堆场地面硬化、彩钢瓦顶棚和钢结构进行封闭遮挡扬尘(三面围挡+顶棚),并设置3台雾炮机洒水降尘;搅拌楼全封闭,并配套2台袋式收尘器;皮带输送机廊道上部加盖侧面密封;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油烟管道引至食堂屋顶排放;切割烟尘及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并通过道路清扫、车辆减速慢行,洒水除尘和加强绿化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搅拌,不外排;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最终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建筑施工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生产搅拌,不外排。初期雨水经过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搅拌,不外排。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筒仓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检验室混凝土块、沉淀渣、隔油池油脂、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检验室混凝土块人工破碎后、沉淀渣清掏后作为项目生产原料继续使用或回用于生产;隔油池油脂委托专业单位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用吸粪车清掏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附近垃圾集中处置点处置。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和含油抹布及手套,经危废收集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该项目采取源头防控措施分区防渗,分为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一般防渗区(隔油池、化粪池、三级沉淀池、事故池、一体化污水站)和简单防渗区(其他区域)。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管理,隔油池、化粪池、三级沉淀池、事故池、一体化污水站防渗技术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其他区域进行一般地面硬化。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场所合理布局,优先选择低噪、合格设备,采取定期维护、隔声降噪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四、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时各项措施切实可行,切实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避免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以满足环境风险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安全。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自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在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意见书、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和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如实向社会公开,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将验收材料整理归档,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性检查。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厂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你厂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获批准。

八、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将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监管职责,做好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勐混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你厂应积极配合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督查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将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20242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