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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9-08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本局工作作风,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保证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管理和服务,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失责,是指本局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责任追究对象:
本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聘用、挂职、见习人员)。
三、实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失职责任人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申请资料不全而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时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3、超越规定权限、无规定依据而实施许可,或非法设立许可程序的;
4、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
5、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6、实施收费不出示证件、不告知收费标准、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7、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程序、时限、权限实施检查、处罚、强制措施的;
8、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检查、处罚、强制措施的;
9、违反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0、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和权限,擅自减免收费、改变处罚幅度和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处罚强制措施职责的;
11、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有其它渎职、失职失责行为的。
五、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失职责任:
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贻误工作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或擅自处理的;
5、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6、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7、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8、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9、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10、其它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内部事务工作的。
六、失职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通报批评;
3、 实行诫免;
4、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 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七、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对本单位失职失责责任人不及时追究和处理的,应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失职失责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的过错行为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而影响公正执法或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九、失职失责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其责任。
十、调查处理失职失责行为实行回避制度。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责责任:
1、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失职失责行为发生的。
十二、失职失责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机关领导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