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源 :勐海县烟草专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28

勐海县主城区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docx

 

 

 


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勐海县实际,对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要求等因素,对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勐海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包括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七条  勐海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设置以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自然村寨、特定(特殊)区域为基础,划分相对应区域市场单元,核定零售点数量,具体布局标准如下:

(一)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划分为4个综合区域市场单元,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自然村寨、特定(特殊)经营场所、旅游小镇、工业园区等分别为独立区域市场单元。

(二)各区域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适用“总量控制+距离限制”相结合的模式,每年年底对区域市场单元内核定零售点数量进行评价并公告实施

第三章  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八条  各区域市场单元设置要求,现有零售点数量大于核定数量时“只退不进”,等于核定数量时“退一进一”,小于核定数量时可以增设,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区域市场单元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150米。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区域市场单元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100米。
(三)自然村寨按住户50户以上200户以下可办1户;201户至400户可办2户;401户以上的控制在3户以内,且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50米。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综合市场(新建或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不受区域市场单元核定数量限制),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100米,最多不超过2户。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小镇、工业园区等新兴经济区域,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100米,每个区域最多不超过5户。
(六)特定(特殊)经营场所不受区域市场单元核定数量限制,但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100米,并按以下标准设置:
1.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区域市场单元、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区域市场单元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仅限于营业场所首层;
2.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3.AAA级旅游景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4.汽车客运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附属区域站前广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飞机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5.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原持证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实际经营者(负责人)、经营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核定数量及距离限制。

第九条  经营场所位于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区域市场单元且符合设置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距离方面给予适度放宽,其中: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区域市场单元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120米;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区域市场单元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80米。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属于云南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云南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属社会特殊群体且为申请人本人实际经营,经营方式为个人经营,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限办一证。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条  许可证范围为雪茄烟的零售点规划数量单独分类测算,不设定零售点间距离限定条件,不与许可证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和电子烟零售点互为参照。

第十一条  申办许可范围为雪茄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经营条件要求:

(一)应配置满足雪茄烟存储要求的恒温恒湿存储设备。

(二)应设置具备雪茄烟氛围的品吸体验空间。

第四章  申办及限制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是经营店面与住所相对隔离;如存在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持证人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情形的:

1.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场所未装修或正在装修,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等);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无法识别经营业态的;

2.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定区域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定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的建筑物;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饲料、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宠物店、水产品、母婴店、渔具店、农资产品销售、儿童游乐场、糕点烘焙、丧葬用品、生鲜专营、冷链制品、成人用品店、幼小托管服务机构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内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的其他场所。

(七)位于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可通行距离100米范围内,其余幼儿园、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相关政府部门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  对申请时均符合合理布局规划的零售点,但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关键用语的含义是:

(一)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具备消费者无需经过生活场所直接进店或直接挑选商品的条件;应有墙体等固定物理隔断,能将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完全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二)最近零售点间距离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同周围最近1户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如:不论两个零售点有几间门面,只测量两个零售点门面间最靠近的两面墙体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不影响可通行的最近距离的测量)。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墙体为砖混结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应为经营性用房。不包含私自拆、改、建、装等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以及危房、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阳台、地下室及车库、车棚、流动摊点、售货车、售货亭、书报亭、集装箱、临时棚舍、活动板房、市场无实体墙摊位等。位于新建楼盘居住区、商业综合体的,未完成交接房手续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间前申请的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

(四)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商铺或临街商铺。

(五)本规定所指的社会特殊群体包括以下几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残疾人;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退役军人(政府主管部门未安置就业);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烈属证、革命烈士证、退役军人证等证明材料。

(六)幼儿园: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针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七)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参照项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烟草制品资格的零售点。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自然村寨的人口户数以受理申请时勐海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区域是指勐海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区域是指乡政府、镇政府、原农场管委会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和勐海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勐海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公开、勐海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场所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辖区范围内,由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71日起施行,2021111日印发施行的《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海烟专〔20211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