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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一案
来源 :勐海县文化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12
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一案
案件情况:2023年08月10日10时15分,勐海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勐海县打洛镇独树成林景区门口开展旅游市场检查过程中,在对旅游车辆云KT69XX进行例行检查时,查到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组织游客开展旅游时安排郑某提供导游服务。执法人员向郑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发现郑某出示的导游证件有效期是2018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经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该电子导游证已注销,注销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注销单位为系统注销。
勐海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8月10日安排的导游是导游证已注销的郑某,旅行社存在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于8月10日对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关证据有云南省旅游合同境内旅游合同、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单、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调查询问笔录、郑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郑某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的事实。
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人员郑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处罚结果:对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给予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处10000元(壹万元)的罚款,对昆明景秀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直接负责人谭某处2000元(贰仟元)的罚款,对未取得导游证的郑某处1000元(壹仟元)的罚款。
处罚单位: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