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一案

来源 :勐海县文化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26

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一案

 

案件情况:202304240915分,勐海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勐海县格朗和乡南糯山哈尼文化园开展旅游市场检查过程中,在对旅游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查到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江苏一行27名游客开展旅游时安排李XX提供导游服务。执法人员向李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发现李XX未能出示导游证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李XX并未取得导游证。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于424日对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关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旅行社责任险行程单、导游接团行程单、计调操作表、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李XX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李XX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的事实。 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规定。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李航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处罚结果: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给予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处10000元(壹万元)的罚款,对曲靖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王XX2000元(贰仟元)的罚款,对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李XX1000元(壹仟元)的罚款。

处罚单位: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