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定罗红华开办歌舞娱乐场所(KTV)的公示
海文旅公字﹝2022﹞第003号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暂行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罗红华拟定开办歌舞娱乐场所予以公示:
场所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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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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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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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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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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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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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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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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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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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丞曦半山客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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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委会多依寨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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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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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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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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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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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会所(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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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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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内容
二、公示期限
2023年 3月29日至2023年4月12日
三、公示形式和范围
以上拟定的歌舞娱乐场所所在地;
四、相关法规条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㈠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㈡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㈢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㈣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㈠居民楼、博物馆、窗体顶端
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㈢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㈣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㈤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受理社会反馈意见的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勐海县文化体育局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我局将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保密。
㈠以单位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要加盖公章;
㈡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㈢反映问题要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
㈣对无实质内容的匿名举报信和电话一般不做调查;对虽未署名,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有据可查的,进行核查;
㈤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受理社会反馈意见的方式
㈠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2年3月29日至4月12日)
㈡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综合管理股)
㈢通信地址: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李兴宇
联系电话:(办) 0691-5126377 (局综合管理股)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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