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05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三大定位之一,是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今后五年主要奋斗目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规划》实施作为重要工作,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

云南省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16—2020年)

 录

第一章 总体思路………………………………………………(1)

一、指导思想……………………………………………… (1)

二、基本原则……………………………………………… (1)

三、主要目标………………………………………………(2)

第二章 主要任务………………………………………………(6)

一、民生持续改善工程……………………………………(6)

二、发展动力增强工程……………………………………(9)

三、民族教育促进工程……………………………………(12)

四、民族文化繁荣工程……………………………………(14)

五、民族和谐创建工程……………………………………(17)

六、民族事务治理工程……………………………………(19)

第三章 保障措施………………………………………………(21)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的缩影。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民族工作大局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新时期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定位之一,意义十分重大。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目标任务,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不断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提高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一)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坚持“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的指导思想和“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二)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发展基础。坚持“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决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的承诺,以共同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以边疆繁荣促进边疆稳定。

(三)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基础。坚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完善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体系,依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依法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协调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

(四)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坚持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相知相亲相惜、交往交流交融,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三、主要目标

2020年,通过着力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着力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动力、着力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实现全面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在民生持续改善、发展动力增强、民族教育促进、民族文化繁荣、民族和谐创建、民族事务治理等6个方面作出示范,努力建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如期实现全面脱贫、全面小康。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如期摘帽出列。民生持续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条件显著改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增长速度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全省总体水平,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一批特色优势产业,民族地区发展动力明显增强。

——民族团结和谐局面更加巩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向基层延伸,示范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维护团结稳定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国内一流的民族宗教理论研究成果。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体系更加健全、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不断成长,比例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主要指标体系

分类

序号

 标

2015

2020

年均增速 [累计]

属 性

经济发展

1

民族自治地方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5535.7

8400

8.5%

预期性

2

民族自治地方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23917

35000

7.8%

预期性

3

民族自治地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亿元)

492.2

800

10%

预期性

4

民族自治地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5773.7

14400

20%

预期性

5

民族自治地方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40%左右

≧[9]

预期性

精准脱贫

民生改善

6

民族自治地方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万人)

53.8

[240]

约束性

7

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万户)

50

[200]

约束性

8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

91.9

99

[7.1]

预期性

9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71

90

[19]

预期性

10

民族自治地方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入(元)

25160

33200

≧9%

预期性

11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入(元)

8175

13200

10%

12

少数民族聚居行政村通数据网络率(%)

63.7

100

[36.3]

约束性

13

少数民族聚居行政村通硬化路率(%)

84.9

100

[15.1]

约束性

14

少数民族聚居村饮水集中供水率(%)

79

85

[6]

约束性

民族教育

15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93.3

95

[1.7]

约束性

16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80.1

90

[9.9]

预期性

17

对未能升学并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00

预期性

分类

序号

 标

2015年

2020年

年均增速 [累计]

属 性

民族文化

18

民族文化“双百”工程

扶持全国知名的民族文化精品(个)

[100]

约束性

19

培养全国知名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带头人(名)

[100]

约束性

民族干部

20

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占总干部人数比例(%)

与少数民族人口占

总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预期性

21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

100

预期性

22

25个世居少数民族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

100

预期性

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23

“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个)

[10]

约束性

24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民族特色乡镇(个)

[100]

约束性

25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民族特色村、社区(个)

[1000]

约束性

26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户)

[10000]

约束性

27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个)

[200]

约束性

28

党政干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培训(%)

95

预期性

29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培训进媒体、窗口行业(%)

95

预期性

30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学校(%)

100

预期性

31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目标责任制签订率(%)

100

预期性

32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矛盾纠纷和隐患排查率(%)

100

预期性

33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矛盾纠纷化解处置率(%)

100

预期性

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GDP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③[ ]内为5年累计数。

 

 

 

 

 

 

 

 

 

第二章 主要任务

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坚持释放政策动力与激发内生潜力相结合,瞄准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领域、短板问题和特殊困难,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实施6项工程、30个项目。

一、民生持续改善工程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注重补齐发展短板,持续增加民生福祉,使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1.如期实现民族地区全面脱贫。全面打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确保民族地区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摘帽出列。实施全面打赢直过民族脱贫攻坚战行动计划,以及11个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确保2019年直过民族聚居区建档立卡18.73万户66.75万贫困人口脱贫。实施推进中国三峡集团帮扶怒族、普米族、景颇族,中国华能集团帮扶拉祜族、佤族,中国大唐集团帮扶傈僳族,中烟云南工业公司帮扶保山市布朗族,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帮扶德宏州阿昌族,广东对口帮扶怒江州、昭通市,上海对口帮扶人口较少民族和民族地区等举措,实现“整乡推进、整族帮扶、到村到户、整体脱贫”。抓住国家加大力度支持怒江州、迪庆藏区发展的机遇,实施怒江州脱贫攻坚全面小康行动计划、迪庆藏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为探索集中连片困难地区脱贫攻坚和实现民族地区同步全面小康作出示范。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到2018年基本完成30万户、100万人的易地扶贫搬迁。(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州市、县党委、政府)

2.持续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继续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扎实推进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确保373个沿边行政村(社区)、19个农场的23.6万户、92.8万人2017年实现“五通八有三达到”目标。适时启动第二轮沿边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加大沿边新型城镇化建设力度,探索实施安居守边特殊政策、建立动态边民补助机制,加快推进国门形象工程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沿边三年行动计划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边境州市、县党委、政府)

3.加快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沿边和乡村公路建设,实现有条件的沿边行政村之间公路通畅,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沿边地区一定规模的自然村通硬化路2.5万公里,提高自然村公路通畅率。加强民生水利建设,少数民族聚居村农村饮水集中供水率达到8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实施藏区、边境地区、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统筹有线无线卫星技术覆盖方式,推进广播电视全覆盖工程,实现民族地区自然村农户全部通广播电视,所有行政村通光纤,城市、重要场所和行政村4G网络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公路局、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公司、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中国铁塔云南公司、各州市政府)

4.提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人畜分离、厨卫入户和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要求,优先实施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整体性(D级)危房拆除重建,同步实现建档立卡危房农户基本住房有保障。全省每年推进的4000个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创建一批生态文明乡镇、生态文明村。(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扶贫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5.提升医疗卫生条件和服务水平。实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全覆盖,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加快民族地区县级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培养壮大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支持民族医重点专科和学科、民族医药科研院所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建设民族医医院。(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和边民保险保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率先对42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和沿边373个行政村内各族群众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给予补助,探索增加保险险种,减少因灾因病因残致贫返贫,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7.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和建立健全不同类型功能区差别化的财政、产业、投资、土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办法。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力度,实施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建设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二、发展动力增强工程

发挥民族地区比较优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围绕八大重点产业,培育壮大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城镇化进程,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在增长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动力转换等方面实现突破,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发展动力。

8.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大对民族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现代林业、现代畜牧业重点县,提高民族地区现代农业水平。发展民族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加大民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动跨境旅游、民族民俗文化深度游,打造民族文化旅游节庆品牌和精品演艺产品,培育民族文化旅游休闲、民族文化创意设计、民族民间工艺品等产业。发展以傣药、彝药、藏药等为重点的民族医药产业,支持民族医药研发、药材开发和药品注册,做大做强一批民族药龙头企业,培植发展民族药材种植、研发、加工和营销的新兴产业链。扶持民贸民品和民族特色商品,实施民贸民品“扶强十企,培育百企”工程。发挥民族地区区位优势,加快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建设“互联网+”高效物流,健全农村电商和城乡配送物流体系,加快推进乡村新型商业中心建设,深化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创新现代保险服务机制和手段,增加服务有效供给,为民族地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支持。(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办、省文产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9.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优化民族地区城镇空间布局,支持民族地区编制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改造提升民族地区中心城市、重要通道节点、口岸和沿边城镇功能,促进人口向产业聚集区集中,确保城镇化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建设3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30个少数民族特色集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

10.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围绕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优先向民族地区选派科技特派员,培养当地科技带头人,布局实施一批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扶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提高科技进步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11.加快沿边开发开放。加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建设,积极争取试点沿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构建沿边地区与滇中地区联动发展机制,推动一批企业在沿边地区落户发展,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加工贸易平台、特色农产品商品交易平台,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招商合作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州市党委、政府)

三、民族教育促进工程

坚持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推进民族教育现代化,积极开展双语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共享优质资源,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各族群众就业创业能力。

12.推进学前免费教育。实施好迪庆州、怒江州学前2年免费教育,并逐步向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沿边行政村、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行政村推行。(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3.改造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全面改善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逐步使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教学仪器配备、图书、体育场、绿化面积等指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4.提升中等教育水平。办好云南师大附中、云南民大附中、云南民族中学高中民族班。扩大省和州市优质高中民族班招生规模,逐步提高民族学校、民族班生均公用经费和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率先在怒江州、迪庆州实施普通高中3年免费教育,逐步在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边境县、民族自治地方推行。推广怒江州、迪庆州农村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全覆盖试点经验,逐步在边境县、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实现未能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全覆盖。(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

15.发展民族高等教育。建立健全省内高校对口帮扶民族地区的长效机制,鼓励省内高校每年招收一批掌握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学生,着力提高少数民族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加快培养云南世居少数民族硕士生、博士生。办好云南农业大学、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特有民族本科及大中专班,给予学费免除和生活费补助。支持云南民族大学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以及东南亚、南亚和西亚语言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办好民族语言文化专业,采取免费等方式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人才,确保云南民族大学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不低于70%。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建设云南民族文化职业学院,“十三五”期间实现去筹招生目标。(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云南民族大学、昆明市政府)

16.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教育。在直过民族聚居区创建州市级以上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园)650所,全面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普及程度,有计划分批次重点培训13万人次,确保45周岁以下人口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在不通汉语地区小学低年级推行双语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小学三年级以前通过汉语关,学会普通话。每年完成1000人次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确保普通话口语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在民族地区学校每年举办中华经典诵读写和规范汉字书写比赛,提升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民族宗教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州市、县党委、政府)

四、民族文化繁荣工程

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保护、传承和开发优秀民族文化,推进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各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过程成为各民族相知相亲相惜的过程,成为民族团结的润滑剂、催化剂、粘合剂,形成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和共同体意识。

17.民族文化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级民族类博物馆建设,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先新建和改造民族自治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展公益性民族文化活动,实现民族文化公共设施免费开放。推进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建设一批边境口岸国门文化交流中心。改造提升云南民族博物馆,新建云南民族文化宫。(牵头单位:省文化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昆明市政府)

18.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开发。开展民族古籍典籍整理和翻译出版工作,拍摄制作25 个世居少数民族影像志,建成云南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据库和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加强各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一批与科技、旅游、金融等融合互动发展的民族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产办、省文联)

19.民族文化“双百”工程建设。打造100个全国知名的民族文化精品,推出100名全国知名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带头人,支持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习馆和民族民间人才工作室。大力培养乡土民族文化能人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

20.民族文化校园传承。广泛开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在中小学开展民族文化传承和传播活动,引导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依托学科及专业优势创新民族文化传承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民族文化师资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培养,完善民族文化特色专业和课程建设,建立健全民族文化校外辅导员互动机制。鼓励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加强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合作。做大做强《今日民族·中小学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民族宗教委、省文化厅)

21.民族文艺体育发展。完善民族文艺精品奖励制度,扶持民族民间创作基础队伍和文艺阵地建设,培养民族文艺领军人物和高素质人才。推进“中国少数民族电影工程”云南项目实施,扶持民族戏剧和地方戏发展,支持文艺院团和民族民间文艺团体发展。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挖掘整理和创新发展,建设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在乡(镇、街道)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单项锦标赛,组团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单项锦标赛(邀请赛)。(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联、云南民族大学)

22.民族文化传播能力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做大做强云南广播电视台民族语频道,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开办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网站,在民族自治地方已开办的电视节目中增加民族语言节目的播出比例。加快建设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中心和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基地。实施民族文化走出去工程,建设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民族文化传播体系,继续推广实施中国数字电视地面传输工程,打造文化交流互动、国际文化艺术节品牌,推动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外办、省文产办)

五、民族团结创建工程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民族团结好氛围、聚集民族团结正能量,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23.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部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窗口行业,支持各地区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县、乡、村、社区、单位和基地。实施“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在全省新建1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1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民族特色乡镇)、1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民族特色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10000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支持宁洱民族团结誓词碑等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办好成立逢十周年庆祝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级民族学会和民族研究会办好民族传统节日。(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州市党委、政府)

24.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倡导和支持各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支持各类媒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专刊,摄制播放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宣传片和公益广告,讲好云南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加大对民族类宣传媒体支持力度,成立民族宣传微媒联盟,开发民族团结进步多媒体数据库和多形态宣传品。在全省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5.促进宗教和谐和顺。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依法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支持标志性、文物性宗教活动场所修缮和本土化建设。办好云南佛学院、昆明伊斯兰教经学院、云南基督教神学院、云南迪庆藏语系佛学院,加快推进西双版纳中国巴利语系高级佛学院建设,培养爱国爱教教职人员队伍。每3年创建命名100个省级“和谐寺观教堂”,鼓励各地区开展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制定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走访和听取意见。(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州市党委、政府)

26.开展民族宗教领域交往交流。依托云南佛教文化的影响力和优势,继续办好崇圣论坛、南传佛教高峰论坛等。依托“中华一家亲”“七彩云南宝岛行”等平台,组织云南台湾两地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互访,建立完善云南与台湾少数民族、港澳同胞的长效互访机制,增进沟通交流。(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台办、省外办)

六、民族事务治理工程

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完善民族工作服务管理体系,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创新民族宗教理论研究,全面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

27.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队伍。编制实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规划,逐步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才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边境民族贫困地区招录公务员时,可单设岗位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定向招录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公务员。艰苦边远山区可采取适当放宽招考条件、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等方式定向招录。民族自治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十三五”末努力实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保持25个世居少数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依托云南民族干部学院、普洱民族团结进步干部教育学院等培训机构,实施党政干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轮训计划,培养大批熟悉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干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的高素质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委,各州市、县党委、政府)

28.完善民族工作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地区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力量,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协作机制。根据需要在街道、社区设立少数民族服务窗口,引导支持在机场、车站、港口、学校等建立符合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加强对清真餐饮企业和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少数民族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对一”帮扶,“三支一扶”计划名额向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倾斜。探索设立城镇少数民族创业基金,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创业。(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9.提升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水平。适时制定和完善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谐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时修订《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指导民族自治地方修订自治条例及相关单行条例。健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督查制度。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寺院经堂教育等规范管理,依法开展宗教领域专项整治活动,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民族宗教关系省、州、县三级同步监测监管体系,完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多部门联动的边境综合治理机制。(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大民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外办、省法制办、省综治办,各州市党委、政府)

30.构建民族宗教理论研究体系。推进研究机构与党政部门协同创新合作,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国内一流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学研究基地。支持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学和民族工作学科体系建设,建立一批硕士点、博士点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培养学科带头人。支持民族宗教理论研究对内对外交流,每2年举办1次省内外民族宗教理论学术研讨会。对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实施奖励,支持研究成果出版,促进优秀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省民族宗教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省社科院、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民族大学)

第三章 保障措施

为确保规划目标和工程项目落实到位、如期完成,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部门合力、州县推进、基层创建、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以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通报。完善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承诺制和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完善示范区建设省部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民委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的合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每年第一季度由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规划建设评估和协调推进会,分析评估上年度工作,协调落实本年度计划。各牵头单位要明确1位分管领导作为协调领导,1位业务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加强与相关责任单位的沟通协调,统筹项目计划,汇总实施情况。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推进项目实施,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形成示范区建设合力。

(三)保障资金投入。省级各单位要积极承诺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每年主动加强与各地区的项目资金衔接,做到计划早安排,资金早下达,项目早见效。各地区要主动对接上级单位,主动整合建设资金,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项目资金分别按省级单位和州市口径,一年一统计一考核,5年总合计总考核。

(四)完善考核制度。把规划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全省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建立示范区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每年第一季度聘请第三方对上年度规划建设项目随机抽检。在规划实施中期和完成阶段聘请第三方进行建设绩效评估。省级单位和州市党委、政府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对规划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五)加大宣传推广。引导和支持各类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宣传示范区建设,营造和培育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示范区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示范区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