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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勐海县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3号 提案的答复
来源 :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24
张立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基督教协会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因基督教聚会点土地性质属于林地,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争取活动补助经费。
感谢您对我县宗教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县的宗教工作,让我们一起为我县的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征求意见表
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3年9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玉罕香,1331270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