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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1-3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自12月2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预防和打击有关组织零散朝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朝觐活动正常秩序、保护穆斯林正当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现予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