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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来源 :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01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法定监管职责,促进我县民族宗教领域执法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平、公正、有效、透明,推进民族和宗教事务的依法规范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5号)和《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7〕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协调办函〔2016〕9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族宗教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是指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年度制定的工作计划,随机选派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列入抽查名单中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各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企业等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根据权力清单编制相应的执法人员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对照抽查事项清单,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深入预选定的抽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随机选取的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如出现两次以上巧合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常规抽查、专项抽查、书面抽查或现场抽查的工作方式。
第七条 我县民族宗教领域随机抽查的重点是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登记项目变更,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的情况;民贸特需用品生产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八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根据民族宗教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个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工作。同一监管对象一年内被抽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九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除依据自身权力清单开展常规抽查以外,还可以根据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情况,随机开展专项抽查。
第十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在抽查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做好执法过程记录。对于事实清楚的一般性问题,检查组要作出现场处罚或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另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的,检查组应在调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性民族宗教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管、执法、处罚等工作。抽查中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结果应及时在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政务信息平台和民族宗教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抽查结果与民族宗教领域的表彰、奖励、评选等活动相挂钩,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一律不推荐参加。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每半年报上一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