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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2 勐往乡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勐海县勐往乡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征求意见稿
- 2024-10-31 勐海县勐往乡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勐往乡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 2024-10-21 勐海县勐往乡生态环境保护中心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
- 2024-10-15 勐海县勐往乡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勐海县勐往乡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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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
作者 :未知 来源 :转载https://www.xsbn.gov.cn/123.news.detail.dhtml?news_id=63064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4-20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