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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未知 来源 :转载https://www.xsbn.gov.cn/295.news.detail.dhtml?news_id=49518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1-17

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西双版纳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 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3.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汇总表

4.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018328





西双版纳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为加强对全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西双版纳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县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州民政局、州综治办、州委网信办、州精神文明办、州农委办、州关工委、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政府研究室、州文体广电局、州统计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扶贫开发办、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等单位和部门组成,州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分管儿童福利工作的领导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二、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完善关爱服务体系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发现、统计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农村留守儿童的,要及时将情况报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对其采集《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信息,完备《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汇总表》,做到一人一档、动态更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详实完整录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民政部门社会事务管理、教育部门中小学学籍管理、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有关信息精准衔接。

(二)建立临时监护机制。父母是儿童的第一监护人,对因父母务工正处无人监护或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的农村留守儿童,在征求其父母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保护机构、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监护照料,并责成村(居)委会与受托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

(三)建立强制报告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四)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采取严密措施综合干预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加强监护人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安全宣传,增强农村留守儿童自我防范意识。特别加强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隐患点的排查,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报告制度,有效防控、消除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因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健康检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做到特殊农村留守儿童发现、报告、转接、救助保护工作无缝对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各项分类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六)健全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机制。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及劝返复学责任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农村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到2018年末,实现符合寄宿规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小学80%在校寄宿、初中100%在校寄宿。全面并常态化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到2018年末,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到2020年末,全州寄宿制中小学都拥有标准的心理健康辅导室。建立和完善学校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沟通制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定人联系帮辅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充分发挥农村寄宿制学校、儿童之家、学校和少年宫等场所,共青团、少先队、邻里、同学等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学生课外管理。

(七)强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扶植建立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困境儿童志愿服务队伍、社会工作队伍和社会组织,到2018年末,力争达到每个村(社区)有1名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志愿者;到2020年末,力争每个村(社区)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基层党组织要发动干部、党员带头参与关爱帮扶农村留守儿童的志愿工作,动员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结对扶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高校要组织学生利用假期深入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农村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支教、社会实践等活动。积极探索儿童专业社工服务机构与寄宿制学校合作模式,丰富寄宿在校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鼓励妇女、具有劳动能力的中老年人形成互助体系,广泛开展爱心家长、爱心妈妈、“手拉手”、爱心邻居结对子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情感关怀、心理抚慰等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八)强化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日间照料、亲情陪伴、心理疏导、法律援助、课业辅导、假期营地活动等关爱服务。实现少先队组织全覆盖,配齐配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和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帮扶等工作。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逐步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要大力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农民工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和均等化,为外出和流入的务工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和帮助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举家进城定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采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社会福利、养老保险等方面提供帮助。对已经申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未成年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应与当地户籍学生一同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和对口直升,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学习生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提高农民工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通过财税、专项补助等优惠政策助力民间办学、有条件的用工企业办学,吸纳农民工随迁子女上学,有效解决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上学、随迁生活等后顾之忧。

(二)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发展特色镇,辐射带动美丽乡村建设。提高农村各种公共服务资源投放规模和利用效率,使农村留守儿童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创收情况,为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家庭劳动力返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将农民工返乡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作为关爱帮扶措施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个人意愿,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劳动预备制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维权、农村实用技术提升、保险等信息和服务。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农民工创业,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激励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四、强化组织领导,不断提升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有关工作。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有关责任。

(二)加强保障能力。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要加强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各领域各层次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业务培训,为农村留守儿童服务阵地提供岗位设置、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支持。统筹考虑人口规模和城镇化趋势,下大力气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推进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学校食堂,加快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公办幼儿园进度,满足不同年龄段的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各县市每年选择不低于5%的城乡社区建设运行“儿童之家”,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

(三)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落实不力,尤其是风险隐患防控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失职渎职、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对骗取、挪用、挤占、侵吞涉及农村留守儿童资金物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加大农村法制、禁毒、防艾等方面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改善有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农村社会文化环境。大力挖掘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附件4: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请点击打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