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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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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勐海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

《勐海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7

 

 

勐海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安全、完整地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收集,包括档案的接收和档案的征集,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定期接收列入勐海县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形态的档案;征集散存于国(境)内外的反映本县历史发展进程和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 勐海县档案馆是县委、县政府直属的集中保存、管理县级单位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县级国家所有的重要档案。
       第四条 勐海县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指导思想是:把属于本馆接收范围内的一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资源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勐海民族特色和区域特征的馆藏体系。
       第五条 本县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提供有关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勐海县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是:

(一)中共勐海县委及其所属各部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中共勐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以及县级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和30年以上(含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个别单位的专业档案需要继续在原单位保管的,经勐海县档案馆同意,可以推迟移交,但不得超过20年。

(二)县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和30年以上(含30年)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县级机关和国家所有的县级其他组织变更、撤销、合并、分立及县级临时机构工作结束时,其永久、长期、短期档案应全部移交勐海县档案馆。

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所有制性质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

(五)本县涉及民生的各类专业档案。

(六)本县各类社会组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家庭或者公民个人寄存、代存、捐赠的档案。

(七)新中国成立前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革命政权、地方革命武装和革命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

(八)历代县级政权机关、军队、教育文化机构、工商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

(九)反映勐海县茶叶、热带生物、旅游等特色产业,特色农业,以及勐海县老字号、名特优产品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反映文化精品工程、文化产业创新等文化建设方面的档案资料;反映勐海县资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十)反映六大古茶山、茶马古道、传统制茶工艺、民族茶文化等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及其研究成果。

(十一)记述和反映勐海的25个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诗歌、音乐绘画、节日庆典、民俗活动、民居服饰、乡规民约、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口传文化,以及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技艺,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等有关勐海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资料及其研究成果。

(十二)历代与勐海县有关的著名人物的档案。

(十三)勐海县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或者补充档案内容及立档单位情况的文件汇集、资料汇编、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传记、回忆录、报刊、图片、年鉴、志书、家谱等各方面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电子、音像等专用设备。

第七条 勐海县档案馆收集档案的门类和载体为:

文书档案;

科技档案;

专业档案;如:专项普查档案、婚姻档案、林农改档案、土地确权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等。

照片档案(包括底片、照片和数码相片等);

录音录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和光盘等);

(六)实物档案(包括纪念品、奖章奖牌、印章、书画、

公务活动礼品等);

(七)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第八条 向勐海县档案馆捐赠散存在社会上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勐海县档案馆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捐赠者适当奖励。

第九条 勐海县档案馆依照本细则编制档案接收单位名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适时补充和完善。

第十条 本细则由勐海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