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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双版纳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作者 :佚名 来源 :转载http://www.xsbn.gov.cn/182.news.detail.dhtml?news_id=41965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27

日前,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西双版纳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17〕8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意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相关工作,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解决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需要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市场协同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让城镇居民家庭更自由地进行租买选择,可以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同时,随着我州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解决其居住问题,让他们安居乐业,住房租赁市场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意见》明确了培育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做好支持引导、市场监管、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出台了《意见》。

《意见》出台将实现的目标:全州逐步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主要围绕四个方面:一是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支持政策;二是提供金融支持。加快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三是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县(市、区)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四是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同时,建立改建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形成高效联动工作机制。

(二)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存在住房租赁期限短、租赁关系不稳定,出租人或房屋中介机构随意上调租金、无理由克扣押金,承租人不能正常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问题。

《意见》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方面,也提出了四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出租人的义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住房和室内设施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多渠道提供符合需求的房源。通过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等方式,提供更多居住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租金价格稳定、能长期租用的房源;三是保障承租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对于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包括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作为具有稳定居所的证明,承租人可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四是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房屋租赁服务,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欺诈行为。

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承租人的后顾之忧,还要推动相关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

(三)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意见》明确了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借鉴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采取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强调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住房租赁管理。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活动。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居住登记,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排查安全隐患。

随着住房供应主体逐步市场化、专业化,各项支持政策的有效落实,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将不断得到规范,群众权益将得到切实维护,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得到实现,才能进一步推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