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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政发〔2019〕1号勐往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往乡森林火灾处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 :未知 来源 :勐海县勐往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12
各村委会、各机关中心(所):
为加强我乡森林防火工作,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切实保护好我乡森林资源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勐往乡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勐往乡森林火灾处置办法
勐往乡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3日
勐往乡森林火灾处置办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努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程度,有效地保护我乡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处置办法。
1.3工作原则
1.3.1乡政府统一领导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并实行各村民委员会支书、主任负责制,支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乡政府授权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处置办法。各成员单位认真执行与乡政府签订的《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共同把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的快速反应和顺利进行。各村委会不仅要做好森林火灾的事前防范工作,还要建立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应对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到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处置得当。
1.4重、特森林火灾的界定
本处置办法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严重破坏国土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森林资源重、特大损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扑救人民群众重、特大伤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国家或人民群众财产重、特大损失;甚至对国家、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1.4.1特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或重点林区持续72小时扑救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1.4.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发生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重点森林区持续48小时扑救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1.5本处置办法适用范围
本乡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周边乡行政界线林区,对我乡可能造成影响的重、特大森林火灾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处置办法。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任务
乡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所,全面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2.1乡政府防火指挥所
2.1.1组成
组织机构
指 挥 长:刀 昆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 指 挥 长:门 四 乡政府分管领导、乡武装部长
专职副指挥长:王 斌 乡林业组负责人
总值班主任:王 斌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主任
成 员 单 位: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承担相应工作。
2.1.2职责任务
负责领导、组织全乡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执行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拟订扑救森林火灾相关政策,组织制定乡内林区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处置办法,做好全乡扑救森林火灾力量调动、后勤物资、通讯联络保障等工作。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件时,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由副指挥长率队赴火场工作,与村委会共同组成扑火救灾的现场指挥部,全面组织指挥现场扑火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果断调集、组织、指挥扑火队伍,尽快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2.1.3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的领导下,负责全乡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下设5个工作组: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和专家咨询组。
2.1.3.1指挥调度组职责: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如火场林火行为、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火场天气预报等,起草上报乡党委、乡政府及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重要火情专题报告》,及时传达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乡党委、乡政府领导的指示;根据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的决策发动群众,负责相关文件的收发和建档,汇总各组工作情况,起草扑火救灾的总结报告。
2.1.3.2赴现场工作组职责: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工作组及时赶走现场,与当地共同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贯彻落实乡党委、政府领导及森林防火指挥所的指示精神。及时向乡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的动态信息,帮助当地群众及时解决扑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实际问题。
2.1.3.3后勤保障组职责:联系组织供应扑火救灾的物资,协调扑火人员和扑火物资的快速运输,以及医疗救助人员的配备。
2.1.3.4宣传报道组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火灾报道的规定,统一发布火情信息,对扑火救灾的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助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具体事宜、负责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新闻发布的筹备工作。
2.1.3.5专家咨询组职责:对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进行分析,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职责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是应急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主要支持保障单位,应按照本处置办法规定的职责任务立即行动,确保扑火救灾工作的胜利进行。
2.2.1林业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准备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2.2.2乡武装部:为全乡范围内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的副总指挥,负责动员、调动、协调当地民兵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当发生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助总指挥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平时的森林火灾工作中,联系、指导、协调森林防火工作。
2.2.3派出所、司法所:负责火因调查和放火烧山案犯的抓捕、审理工作。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惩故意放火烧山的犯罪分子。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2.2.4乡财政所:负责扑火救灾资金的调度,负责乡级扑火救灾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扑火救灾资金的使用。
2.2.5邮电所:负责协调保障扑火救灾的有线通信,及时开通扑火前线指挥部到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的有线通信,保证火情信息的快捷传输。
2.2.6乡民政办:负责做好灾民中特困人员救助和转移;按优抚政策做好扑火救灾中受伤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无工作单位人员的残疾扶血和扑火救灾中牺牲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家属子女的抚恤工作。
2.2.7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队伍,救治受伤人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防疫防病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置
3.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行动
气象部门提供森林火灾天气预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森林火灾走势分析,并根据林火气象条件、森林资源状况及禁区可燃物的分布与载量,发布实时、短期及中期森林火情的预测预报,遇高温火险天气,发布重要森林火情警报,督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按实战要求做好扑火救灾特别是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准备。
3.2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森林火灾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一般森林火灾(Ⅳ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和特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可能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2)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
(3)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4)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
3.3森林火情监测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运用了望台(哨)、地面巡查、飞机空中侦察、卫星遥感等手段对全县范围内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邻县(市)、邻国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实施监测。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要设立火场监视哨点,并实施24小时监控。同时气象部门应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确保扑火前线指挥部正确掌握及预测火场动态与发展趋势,实施科学、安全、高效扑火战术。
3.4森林火情报告
3.4.1报告制度。
按国家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森林火灾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即有关林火信息和森林火灾组织扑救情况、受灾损失等,统一由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3.4.2报告规定
3.4.2.1一般火情火灾。由乡森林防火办公室按森林火情火灾日报、旬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按时上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
3.4.2.2重要火情。发生下列森林火情火灾,需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办公室。(1)《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情;(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情;(3)乡政府所在地面山发生森林火情;(4)24小时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情;(5)地方调用驻军、武警参加扑救的森林火情;(6)航空巡护发现的森林火情;(7)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森林火情。
3.4.2.3重、特大森林火情。发生下列重、特大森林火情时,需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立即报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1)重、特大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支援扑救的火情;(3)发生在乡、邻县(市)交界地区需要县协调处置的森林火情;(4)24小时尚未看来明火的森林火情;(5)危及重点林区、重点保护对象、重点目标或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情;(6)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情。
4.森林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乡发生森林火情火灾.当地村委会、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扑救,但根据火情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需要不断调整现场扑火指挥机构的响应和职责,才能确保扑火救灾任务完成。我乡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乡级应急反应
当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启动《勐往乡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同时成立乡政府扑火指挥所。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扑火救灾工作派出赴火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村委会成立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扑救工作。如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方案请示乡应急委,并视火情的发展,请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重点林区火场持续24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5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10人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烧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功严重威胁重要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4.1.2Ⅱ级响应—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响应应急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启动《勐往乡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并授权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组织开工扑火救灾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请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帮助、指导。
(1)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一般森林火灾持续24小时,明火未得到解决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重伤,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烧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边境林区或对重要保护目标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乡结合部不发生较大森林火情需要县调整或需要跨县市支援的;
(6)邻县(市)、乡与我乡接界处发生重大森林火情并向我方发展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1.3Ⅲ级响应—乡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乡政府快速对火情火灾进行先期处置,严密监视火情动态,并立即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工作。
(1)有可能发展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森林火情;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火场持续24小时,明火未得到有效控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森林火情;
(4)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的人员死亡,或2人重伤,或造成国家及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火情;
(5)直接威胁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火灾;
4.2重点火情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各村委会、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按规定的报告制度攻程序及时互通情况,并通报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在县界附近5公里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所在村委会、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和乡指挥所要及时互通信息,处理工作要保持协调一致,统一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归口报告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如突发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市)、乡重大森林火情时,经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报相邻县(市)森林指挥部。
4.3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现场扑救指挥
4.3.1指挥机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派出赴火工作组与所属村委会共同组成扑火前线指挥所,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扑救指挥。根据扑火需要,按责任或属地管理的原则,扑火前线指挥所下设火场分指挥所,分指挥长由乡政府领导或森林防火指挥所所长或副所长担任。
乡扑火前线指挥所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及州、县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扑灭火灾的要求和指示精神;检查督促应急措施的到位情况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审核各分指挥部的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3.2乡扑火前线指挥所组成。乡扑火前线指挥所总指挥由乡政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赴火场工作组的组长担任,其他领导及乡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所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乡扑火前线指挥所主要领导及各职能工作组的职责:
(1)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制定实施总体扑救方案,审核各分组的具体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扑火前线指挥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3)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线指挥所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扑火前线指挥所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扑火救灾的情况报告。
(4)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协调人工降雨灭火工作。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5)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运输工具等事宜。
(6)通信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信网及通信联络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
(7)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药品、装备、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8)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扑火前线指挥所文秘工作。
(9)火案查处工作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
(10)宣传报道组:负责火场宣传和接待记者及新闻报道工作。
(11)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12)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4.3.3指挥原则。支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乡扑火前线指挥所有权调度火灾现场的一切力量和扑火物资,所以参加扑火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乡扑火前线指挥所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前线指挥所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所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所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
4.3.4乡扑火前线指挥所工作制度。
4.3.4.1例会制度。乡扑火前线指挥所每天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听取各方情况和意见,总结扑救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行动计划。
4.3.4.2会商制度。根据地面巡察、飞机侦察、卫星监测的火场实况,及时会商火情,做出应对部署。
4.3.4.3通讯制度。各扑火队与扑火前线指挥所之间实行整点联络,遇有紧急情况随时保持通信联系,没有扑火前线指挥所批准,不得关机。扑火前线指挥所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把重要情况、指示、命令上传下达。
4.3.4.4火情报告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情况及火情动态,统一由乡扑火前线指挥所汇总,经总指挥批准后,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常规情况,每日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乡政府汇报4次。即上午11时、下午14时、18时、晚间23时,定时以电话上报火场实况报告,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每日向总指挥、副总指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救灾专题报告。
4.3.4.5宣传报道制度。乡扑火前线指挥所负责为火场一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新闻素材和工作条件。新闻报道的内容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所审查后方能报道,重大报道要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并需经县政府和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4.3.4.6后勤保障制度。原则上参加扑火的队伍自己负责给养供给,乡扑火前线指挥所可以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方便条件。无法自行补给的,统一由当地政府组织供给。
4.3.4.7安全保障制度。乡扑火前线指挥所要充分考虑扑火安全,要安排专人对投入扑火作战的人员进行战前安全教育,重点是明确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和紧急避险措施。
4.3.4.8责任追究制度。各参加扑火单位和个人必须明确承担的任务,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头。由于领导不力、不服从命令、工作失误造成火场失控、复燃跑火、人员伤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有关人员的责任。乡扑火前线指挥所有权在现场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灭火后履行组织程序。
4.3.4.9火场验收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队伍和清守火场的队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火场清守工作由当地支部、村委会的主要领导负责,按每10米火线1人的要求,安排人员留守火场,原则上要留守3天。乡扑火前线指挥所要对火场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死灰复燃,留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4.5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原则
4.5.1扑火救灾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扑火人员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寨、重要设施的安全。
4.5.2扑火救灾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科学制定扑火方案,采取“打、隔、围、烧、清“相结合的战术,配置足够扑救力量,集中优势兵力,科学、安全、高效地完成扑火任务。
4.5.3扑火救灾要坚持青年民兵义务扑火队伍力量为主,村委会要为各类扑火队配置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向导。
4.5.4扑火救灾要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采取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6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通信
以县、乡二级有线、无线信息网为主,保持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到有关指挥中心的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通信公司应为乡扑火前线指挥所建立有线和超短波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优先协调指配无线电频率,并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7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安全防护
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属高对抗、高强度、高风险的高危作业,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对直接参加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人员,不仅要在临战前进行安全灭火知识和紧急避险技能的教育培训,还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要加强火场管理,严禁无组织的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村寨,村委会负责将受灾群众疏散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带,避免山火围困。指挥员要正确把握扑火人员的体能和扑救技能,以及林火行为、火场气象条件、地形等因素,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4.8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发生火灾时,就地组织当地村(寨)林区义务扑火队扑救;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原则,凡毗邻火灾地区的村(寨)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统一组织指挥,防止多头指挥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和伤亡。
4.8.2扑火力量的调动程序。当需要跨村增援扑火力量时,由乡扑火前线指挥所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提出申请,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的需要批准实施。
4.9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调查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火案查处要与扑火救灾同步进行,请求县森林公安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随扑火人员赶赴火场立案侦查,查找第一线索,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扑灭后,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的火灾损失调查组深入火灾现场进行损失调查和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4.10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过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宣传报道主要以扑火救灾的好人好事为主,达到宏扬火场精神的目的。扑火救灾的进展情况、灾害损失情况,由县扑火指挥部负责初审,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复核后,按规定和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林业局,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相关消息。有关新闻稿件的刊播(报纸、电台、电视等),由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审核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由相关新闻单位发稿。重大事件由县政府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发布。
4.11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每把火扑灭后,视为火场得到完全控制。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对火场进行检查核实,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逐级上报,经州政府批准,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3日内火场未发生复燃,余火彻底熄灭后,为火场全部扑灭,县政府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5.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有关处置的情况,由汇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专题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1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乡林业、乡公安部门配合县部门,及早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犯罪。同时要分清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领导责任和管护责任,严格执行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
5.2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嘱安置等工作,应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规定归口处理。
5.3火灾损失情况的调查上报。由林业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
5.4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总结报告
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立即组织扑火作战评估,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找出薄弱环节和失当措施,切实制定预防和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对策,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推进森林防火工作取得新进展。同时,乡政府要写出火灾调查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
6.保障措施
6.1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支持与装备保障
6.1.1扑救经费保障。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乡财政所收调县财政局按《勐海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1.2扑救队伍保障。各村委会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到每个村建立一支民兵义务扑火队,每队30人。同时,要加强森林消防人员培训,提高扑火队员的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保证有足够的力量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
6.1.3交通运输保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协调相关部门,保证扑火应急物资运输畅通,物资送达火灾属地后,再由当地村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所安排运输力量将扑火应急物资送达指定的目的地。
6.1.4医疗卫生保障。乡卫生医疗部门要组织有经验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生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需要县支援的,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协调解决。
6.2宣传、培训和演习
6.2.1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森林火灾属世界八大自然灾害之一,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森林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及宣传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特别要面向生活在林区周边的广大人民群众、中小学生及非行为能力监护人等重点人群,面向在林区从事森林生态旅游、副业劳作、施工、筑路、仓储等重点行业,宣传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法律法规及安全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授予死于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7.1.2责任追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7.2处置办法管理
7.2.1本处置办法由勐往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2.2本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