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未知 来源 :转载http://www.ynmh.gov.cn/10.news.detail.dhtml?news_id=30183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1-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海县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勐海县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确保采伐审批更加快捷高效,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确实保护好我县森林资源,杜绝无证超证采伐人工商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6〕6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工商品林包括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它非林业社会组织在国有、集体所有林地或承包、租赁国家所有林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木,分为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三条  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它采伐。其它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火烧木、病虫害木和干旱枯死木清理;因工程建设原因采伐等。

第四条  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第五条  各乡镇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每年年初由县林业局将云南省人民政府下达给勐海县的采伐限额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的采伐限额若有不足,由县林业局从各乡镇剩余的采伐限额中统筹调配使用,单独编限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第六条  采伐非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含占用征收、临时占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先行用地)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实行凭证采伐。

第七条  人工商品林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

第八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人工商品林、个人采伐所承包集体山的人工商品林及非林地上的人工林,蓄积300立方米以下且皆伐面积50亩以内的,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技术人员编制伐区简易设计。

其它经营者采伐人工商品林,以及个人采伐蓄积超过300立方米或皆伐面积超过50亩的,由县林业局审核发放采伐证。由采伐申请人提交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第九条  采伐人工商品林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采伐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

采伐作业设计,国有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经营单位或个人上年度采伐后更新造林不合格或上年度发生重大林木案件未依法依规处理的;

(五)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存在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的。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或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的采伐林木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和公示,可在县林业局、各乡镇林业站、采伐单位或伐区所属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牌(栏)、政府网站等地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伐林木申请人或单位、林木权属、采伐地点及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面积、蓄积、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凡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当年或次年必须完成迹地人工更新,且迹地更新面积、范围与采伐相一致、迹地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禁止擅自改变林地性质。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采伐伐区及采伐迹地的更新加强监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向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明。采伐迹地更新验收不合格或未进行采伐迹地更新的,应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将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和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县林业局,汇总审核后,上报西双版纳州林业局。

第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依法履行林木采伐审批职责。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审批林木采伐,严禁超越权限审批、超限额审批和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构建职责明确、分工配合、制约监督、运转协调的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木采伐审批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县林业局可收回乡镇年度采伐限额;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勐海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