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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西双版纳州2018年州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9-26
西双版纳州2018年州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政府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行使内容 | 承诺时限 | 备注 |
1 |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价格鉴证 |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提供价格鉴证服务 | 立等办结 | |
2 | 价格投诉调解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 提供价格投诉调解服务 | 40个工作日 | ||
3 | 价格举报受理、查处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 价格举报受理、查处 | 立等办结 | ||
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服务 | 15个工作日 | ||
5 | 云南省定价目录授权州级定价事项的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定价目录》 | 提供云南省定价目录授权州级定价事项的公开服务 | 立等办结 | ||
6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过程和结果查询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提供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过程和结果查询服务 | 立等办结 | ||
7 | 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权州级定价事项的公开及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 提供价格听证目录权州级定价事项的公开及听证服务 | 立等办结 | ||
8 | 州民政局 | 困境儿童保障 |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经费的通知》(云财社〔2015〕221号) | 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机构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养育标准 | 立等办结 | |
9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免费享有生活照料、教育、职业培训、医疗救助、行为矫治、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 | 立等办结 | ||
10 | 州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刑事诉讼代理;5.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6.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 3个工作日 | |
11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 行政复议 | 50个工作日 | |
12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拨付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6】193号)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拨付。 | 立等办结 | ||
13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6〕193号) | 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人群基础就业问题。 | 立等办结 | |
14 |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云劳鉴2004年126号) | (一)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合理确定相应的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二)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丧失劳动功能程度,为正确审批职工因病退休提供依据; (三)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为正确审批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提供依据; (四)确定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保障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供依据。 (五)确定工伤职工是否旧伤复发,为保障他们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 59个工作日 | ||
15 | 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情况核查的通知》(云医保[2013]35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0]12号) | 转外就医 | 立等办结 | ||
16 | 城镇企业职工开具社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 州本级参保人员开具社保证明 | 立等办结 | ||
17 |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核定 |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及抢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5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89号) |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核定 | 25个工作日 | ||
18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符合规定个人与企业,组织需要办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事项的。 | 12个工作日 | ||
19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外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省外转移接续参保人员 | 14个工作日 | ||
20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 | 省内转移接续参保人员 | 14个工作日 | ||
21 |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核发退休证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核发退休证 | 60个工作日 | ||
22 |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失业保险条例》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管理。 | 立等办结 | ||
23 | 州农业局 | 农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函[2012]181号) | 提供农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服务 | 90个工作日 | |
24 | 动物疫病检测、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动物疫病检测、诊断 | 15个工作日 | ||
25 | 农业科技人员下基层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面向基层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 3个工作日 | ||
26 | 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发布 | 《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发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提出防控意见 | 立等办结 | ||
27 | 农药、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在资质能力范围开展农产品农兽药残留及重金属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或结果,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 15个工作日 | ||
28 | 农业植物疫情信息发布 | 《植物检疫条例》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 | 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及时向社会通告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开展防控工作。 | 15个工作日 | ||
29 | 种畜禽质量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开展种畜禽场种畜禽质量监测 | 15个工作日 | ||
30 | 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国际展览 | 依据省厅文件组织,不自行组织国际展览事项 | 负责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国际展览 | 60个工作日 | ||
31 | 农产品供求信息服务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办〔2018〕19号) | 利用各县(市)提供的农产品供求信息进行发布 | 15个工作日 | ||
32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 | 《西双版纳州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方案》 | 提供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15个工作日 | ||
33 | 州文体广电局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 13个工作日 | |
34 | 观看电视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 7个工作日 | ||
35 | 参观文化遗产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 7个工作日 | ||
36 | 读书看报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 7个工作日 | ||
37 | 州文体广电局 | 收听广播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 7个工作日 | |
38 |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进学校体育设施逐步向公众开放。 | 7个工作日 | ||
39 | 送戏下乡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乡镇每年提供戏曲等文艺演出服务。 | 7个工作日 | ||
40 | 全民健身服务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 13个工作日 | ||
41 |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 7个工作日 | ||
42 | 观赏电影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 7个工作日 | ||
43 | 州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扶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42个工作日 | |
44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年度指标任务,做好以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常规免疫;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传染病报告处理;结核病患者管理;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卫生监督协管;健康教育;中医药健康管理。 | 立等办结 | ||
45 | 儿童健康管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1.新生儿家庭访视:为新生儿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并于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到新生儿家中进行产后访视。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3.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分别在2~3月龄、5~6月龄、8~9月龄、11~12月龄、1岁5~6月、1岁11月~2岁0月、2岁5~6月、2岁11月~3岁0月时进行健康随访。在8-12月龄进行儿童发育筛查。在婴幼儿6~9、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从6月龄起至3岁,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为3~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 5.健康问题处理:对发现的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超重、肥胖等进行登记管理,其中部分疾病按相应要求做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 立等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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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州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 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立等办结 | |
47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1.可疑者推介转诊 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后,及时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并将其转诊到属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没有检查能力的机构,首诊医生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时,及时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并将其推介转诊到属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结防机构的部署,对辖区内非结防机构报告(疑似)肺结核患者开展追踪工作,督促其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患者随访管理 按照属地结防机构的部署,对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开展督导服药管理工作,包括培训家庭督导员、定期对患者进行访视掌握患者服药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督促患者进行按期复诊及开展相关检查等,保证其规律全程完成抗结核治疗。 | 365个工作日 | ||
48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2017>13号) |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者进行下列服务。 1.患者信息管理: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2.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对基本稳定和不稳定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增加4次随访。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3.健康教育、康复指导: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4.分类干预: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级干预。 5.健康体检: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 立等办结 | ||
49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西双版纳州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16-2020年)》 |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服务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 | 365个工作日 | ||
50 | 州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指南》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21个工作日 | |
51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 | 立等办结 | ||
52 | 医疗救助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 | 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 立等办结 | ||
53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1.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2.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3孕晚期健康管理: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4.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5.高危孕产妇管理:按《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对高危孕妇《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进行登记管理,实行定期随访;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如上报、追访及转诊。 | 365个工作日 | ||
54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 1.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管理 针对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制定中医药养生保健方案,指导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养生保健活动,并在居(村)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每年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并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并在儿童保健手册中予以记录。 2.重点慢病管理 开展不少于4种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针对社区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群体/个体中医药行为干预措施,并在居(村)民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 3.中医健康教育 对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每年提供不少于6种有中医药内容的文字资料;播放不少于3种有中医药内容的音像资料,每周播放不少于3次;机构宣传栏每年至少宣传4次中医药健康教育内容;开展公众中医药健康咨询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每年举办中医药健康知识讲座不少于4次。 | 立等办结 | ||
55 | 州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 健康教育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立等办结 | |
56 | 预防接种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 立等办结 | ||
57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 立等办结 | ||
58 |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艾滋病防治条例》《西双版纳州地思路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16-2020)》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 立等办结 | ||
59 | 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6〕151号) | 修订和完善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优化现有疫情监测网络直报系统、紧急医疗救援网络系统、120系统等卫生应急信息资源。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和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全面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 立等办结 | ||
6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42个工作日 | ||
61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 <2017>9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 <2017>13号)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以下内容服务。 1.筛查 (1)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首诊测血压; (2)诊疗中发现的高危人群建议其定期筛查; (3)诊疗服务中发现血压、血糖异常患者预约其复查; (4)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纳入社区管理; (5)发现继发高血压患者、其他类型糖尿病,或是存在危急情况,需转诊。 2.随访评估并进行分类干预 (1)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首诊应书写规范的首诊病历(SOAP),并进行随访评估,确定危险分级,并进行分类干预; (2)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对血压、血糖不稳定的患者增加2次随访。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进行随访,随访记录录入健康档案和信息系统; (3)管理的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 (4)发现血压、血糖控制不满意,结合患者是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和新的并发症,或是原有并发症加重,应建议转诊上级医院,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5)管理患者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 (6)未能按照要求接受随访的社区管理患者,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的连续性。 3.健康体检 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与随访相结合),包括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 立等办结 | ||
62 | 州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逐步均达到80%以上。 | 立等办结 | |
63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一定数额少生快富帮扶资金,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 42个工作日 | ||
64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提供优先就诊和出诊服务。 | 立等办结 | ||
65 | 基本药物制度 | 《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号)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 立等办结 | ||
66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云南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暂行办法》 |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立等办结 | ||
67 | 居民健康档案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90%。 | 立等办结 | ||
68 | 爱国卫生运动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77号)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2015〕3号) | 开展“除四害”、城乡卫生环境整治、改水改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创建。 | 立等办结 | ||
69 | 州工商局 |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中华人民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 | 企业(包含外资、内资有限合伙)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股权出质等信息查询。 | 立等办结 | |
70 |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受理等处理工作;投诉举报工作的指导协调,投诉举报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 立等办结 | |
71 | 州统计局 | 统计资料查询服务 | 《统计法》 | 州级统计资料查询服务 | 立等办结 | |
72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离职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立等办结 | |
73 | 修改个人信息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编发〔2017〕2号) |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立等办结 | ||
74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一次性还清)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立等办结 | ||
75 | 调动转移、合并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编发〔2017〕2号) |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立等办结 | ||
76 | 修改单位信息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编发〔2017〕2号) |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立等办结 | ||
77 | 个人开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编发〔2017〕2号) |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立等办结 | ||
78 | 购房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立等办结 | ||
79 | 退休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立等办结 | ||
80 | 单位开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编发〔2017〕2号) |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立等办结 | ||
81 | 购买二手房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审批 | 立等办结 | ||
82 | 自建、翻建住房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立等办结 | ||
83 |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编发〔2017〕2号) |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立等办结 | |
84 | 租房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立等办结 | ||
85 | 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审批 | 立等办结 | ||
86 | 正常缴存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编发〔2017〕2号) |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立等办结 | ||
87 | 死亡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立等办结 | ||
88 | 购买商品房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审批 | 10个工作日 | ||
89 | 建造、翻建贷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审批 | 立等办结 | ||
90 | 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立等办结 | ||
91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还贷)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和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 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立等办结 | ||
92 | 州国税局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 10个工作日 | |
93 |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需续签,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150个工作日 | ||
94 | 州国税局 | 互联网咨询 |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络为公众和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服务 | 5个工作日 | |
95 | 停业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 总办发〔2015〕224号)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即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 立等办结 | ||
96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公告) |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立等办结 | ||
97 |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立等办结 | ||
98 | 资源税申报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05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6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 资源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 立等办结 | ||
99 | 州国税局 | 完税证明开具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 立等办结 | |
100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 〕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 总办发〔201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全文 |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立等办结 | ||
101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立等办结 | ||
102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立等办结 | ||
103 |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税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 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 | 纳税人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行注销时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立等办结 | ||
104 | 州国税局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本事项为国、地税通用业务。 | 立等办结 | |
105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营业税或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事项为国、地税通用业务。 | 立等办结 | ||
106 | 委托代征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 | 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 立等办结 | ||
107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立等办结 | ||
108 | 州国税局 |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补充信息采集 |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6号)《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全文 | 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对其补充信息采集,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 立等办结 | |
109 |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 总办发〔2015〕224号) |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 立等办结 | ||
110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 |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立等办结 | ||
11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79号) |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立等办结 | ||
112 |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的,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立等办结 | ||
113 | 州地税局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 年第6 号) |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 立等办结 | |
114 |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变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 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 | 纳税人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变更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立等办结 | ||
115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 立等办结 | ||
116 |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 立等办结 | ||
117 |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立等办结 | ||
118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 立等办结 | ||
119 | 州国税局 |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 | 立等办结 | |
120 |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 |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具清算证明执行。 | 20个工作日 | ||
121 | 房产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房产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 立等办结 | ||
122 | 印花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印花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立等办结 | ||
123 | 州地税局 |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 对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 立等办结 | |
124 |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立等办结 | ||
125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立等办结 | ||
126 | 扣缴车船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 | 立等办结 | ||
127 |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等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 立等办结 | ||
128 |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 30个工作日 | ||
129 | 州地税局 | 烟叶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 烟叶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 立等办结 | |
130 | 土地增值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 立等办结 | ||
1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立等办结 | ||
132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 立等办结 | ||
133 |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 立等办结 | ||
134 | 契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立等办结 | ||
135 | 州地税局 | 车船税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7 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 立等办结 | |
136 |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立等办结 | ||
137 |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 立等办结 | ||
138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全文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 | 立等办结 | ||
139 | 复业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 总办发〔2015〕224号 |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 立等办结 | ||
140 | 州地税局 |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 |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 30个工作日 | |
141 | 非正常户解除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 2014〕98号) |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 10个工作日 | ||
142 | 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 临时占用耕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以及损毁耕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2年内恢复所损毁耕地原状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20个工作日 | ||
143 | 州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残发〔2017〕1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注销。 | 立等办结 | |
144 | 残疾人证换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残发〔2017〕1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换领。 | 立等办结 | ||
145 | 用人单位登记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8号》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残疾人就业服务。 | 立等办结 | ||
146 | 残疾人证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残发〔2017〕1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新办补发。 | 立等办结 | ||
147 | 残疾人证迁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残发〔2017〕1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迁移。 | 立等办结 | ||
148 | 州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发放及咨询 | 《云南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云南省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 《云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 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者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景洪市、勐腊县、勐海县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申请服务。 | 立等办结 | |
149 | 残疾人求职登记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8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残疾人求职登记服务 | 立等办结 | ||
150 | 残疾人信访 |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关于印发《残联系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残联发〔2009〕1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 信访事项属于残联系统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信访事项,包括: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维权信访和文体宣传;对残联机关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对残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 立等办结 | ||
151 |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7〕49号) | 1、确定项目实施地区,制定并下发2017年云南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2、协调解决项目总体实施中发生的重要问题。3、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立等办结 | ||
152 |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 《云南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云南省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云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 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逐步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者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景洪市、勐腊县、勐海县均可到服务地申请服务。 | 立等办结 | ||
153 | 残疾人证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残发〔2017〕1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新办。 | 立等办结 | ||
合计 | 153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