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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11
生产、经营商品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