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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备案)服务指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8-23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备案)服务指南
一、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认定矿产资源储量。
二、评审认定(备案)的范围
1、申请采矿权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2、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3、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法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评审认定(备案)权限
(一)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认定(备案)
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中型及中型以下已授权云南省认定)。
4、跨省的矿产资源储量。
5、前4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二)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备案)
1、34种重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附:34种重要矿产名录)
2、跨地、州、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3、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4、矿业权人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5、前4项以外的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备案)
1、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范围以外的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储量。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小型砂、石、粘土矿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备案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认定(备案)。
五、申报材料
1、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2、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3、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4、评审工作中聘请的矿产储量评估师和评审专家的相应资格证明。
5、矿产储量评估师或评审专家人数符合规定。
6、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时限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认定手续,不下达认定书,但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和矿业权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下达认定书。下达的认定书,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