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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30

  
附件4: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意见 备注  
1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 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审批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审批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规范性文件: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46号)关于临时用地申报审查要求(报件资料清单):l 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2、临时用地申请表;3、临用用地协议书;4、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8、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9、临时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0、现场踏勘报告;11、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须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12、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文件。2、《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版):根据勘测定界业务性质要求,需具备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国家或外省颁发的测绘资质需到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的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后,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有测绘资质且在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的单位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单位提供服务    
3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查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法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规范性文件:1、《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办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用[2000]6号)第五条:具体建设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一)建设项目初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五)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许可证;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涉及其他部门审核事项的,应当提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版):根据勘测定界业务性质要求,需具备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国家或外省颁发的测绘资质需到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的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后,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有测绘资质且在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的单位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根据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1、《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94号)第三部分《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单位资质要求:《方案》原则上要委托同时具有从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完成,若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未同时具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的,可由矿业权人委托一家从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联合具备其他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编制《方案》,并明确一家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汇总《方案》。
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仅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有资质要求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三、采矿登记。(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开采下列矿山、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2.外商投资矿山企业;3.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矿山。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附件中第八部分第三点:申报资料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6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矿山储量年报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第一部分总则1.2.6: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第二部分矿山资质测量2.1: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第十部分附则10.1.1:没有地测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
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8 土地复垦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规范性文件:1、《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94号)第三部分《方案》编制技术服务单位资质要求:《方案》原则上要委托同时具有从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完成,若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未同时具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资质的,可由矿业权人委托一家从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联合具备其他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编制《方案》,并明确一家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汇总《方案》。 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  
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法规: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申请人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