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双随机实施细则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7-08

 

 

 

 

 

 

西国土资发20176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梳理工作的通知》(西职转办发〔20161号)精神,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国土资源系统的执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

                           201727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局领导。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727日印发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土地矿产测绘利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本级管辖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管辖等原则,负责本级管辖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对照责任权力清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 将本级管辖范围内已通过划拨和招拍挂及协议出让地块、临时用地的用地主体和矿山开采的采矿主体及测绘资质单位作为随机抽查对象。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发证时间、岗位职级等内容),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局执法支队负责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载明的比例,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两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并组织实施随机检查的相关工作;土地利用、规划、矿产等业务科室负责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并派员配合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在局门户网站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检查1-2次,每次抽查用地主体的数量为土地类抽查对象当年总数的5%左右;抽查采矿主体的数量为矿产类抽查对象当年总数的5%左右。抽查测绘资质单位的数量为测绘类抽查对象当年中总数的5%左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须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地、采矿、测绘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