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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0-21
《勐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19年7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作出制度安排和全面部署,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驶入法治化轨道。同步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首先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再逐步实现对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2020年8月26日,省政府下发《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云政发〔2020〕24号)文件,从2020年起,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4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省域全覆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根据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的工作要求,按照全国、全省、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安排,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加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勐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二、任务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对全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湿地、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张图”,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4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工作计划;第三部分为工作任务,明确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6项任务;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
工作内容:一是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二是开展我县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相关工作。依据规定的程序和规范、操作指南等,按照管理级别和资源清单确定的由本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的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森林资源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时间安排:2021年6月底前主要开展工作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2021年和2022年主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和2023年开展县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4年后开展非重点区域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四、执行标准
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新旧政策差异及成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后可以实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逐步对水流、森林、湿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张图”,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