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曼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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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9-07 05:25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河库渠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对水库水源地的管护,保障水库水源地安全,保护水库水源地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库渠功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勐海县勐遮镇曼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划定勐海县曼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划定成果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库管理范围
曼满水库管理范围划定面积为1.59km2,管理范围线长13.26km。
(一)库区:校核洪水位1323.09m以下范围;
(二)枢纽区: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m或者取水口半径不小于300m范围内的区域(取两者外包线)。遇分水岭、山脊、道路,优先参照山脊线、道路边线划定管理范围,且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二、水库保护范围
曼满水库保护范围划定面积为18.79km2,管理范围线长18.91km。
(一)库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管理范围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边界,且不超过相应流域分水岭;
(二)枢纽区: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m。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钓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四、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库及其附属设施。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691—5123864
附件:1. 勐海县曼满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报告
2. 曼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