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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0-27

关于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统计局转发《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摸清我县基本单位数,准确界定普查对象总体,保证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查找认定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规定的职责,于20081015日前以Excel文件方式(报送U盘或发电子邮件,向勐海县统计局综合股提供截止到20089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经济和商务局负责提供勐海县已投产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二、各部门提供资料的通用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除上述通用指标外,编制部门要按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单位类型提供单位名录;税务部门要按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和个体户清单,并增加单位上年营业收入、上年税金、登记地址以及注册地址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税务分局、税务所提供管户资料;工商部门要分别提供企业名录和个体户清单,并增加新、原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本(金)等指标;质检部门要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具体表式附后)

三、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秘级的文件交换方式提供。

四、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清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对于经济普查地毯式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各部门应按其审批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查找核实工作,核查结果应于接到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差异名单后1个月之内反馈。对于地毯式清查与部门核查均无法查到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在以后年度年检时重点进行核查。

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结果,各部门要共同进行评估、分析和最终认定。

五、鉴于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

 六、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请于2008926日前上报本单位具体工作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

 

 

勐海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