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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至2020年6月行政处罚案卷个案评查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01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0206月行政处罚案卷

个案评查

 

一、勐海勐混茶乡大药房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和预包装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0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位于勐海县勐混镇景恩北路1号的“勐海勐混茶乡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经查,勐海勐混茶乡大药房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东方同康宝牌东方钙咀嚼片(儿童型)(生产批号20180101)8瓶、东方同康宝牌东方钙咀嚼片(中老年型)(生产批号20180802)9瓶、广州长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0.5g/粒维生素C加E软胶囊(生产批号20170506)5瓶、西安杨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0.4g/粒香丹清珂妍胶囊(生产批号20171201)3盒、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2粒/盒好爽润喉糖(薄荷味)(生产批号170705)16盒和规格为12粒/盒好爽润喉糖(草莓味)(生产批号171110)19盒;2.没收违法所得258.9元(大写:贰佰伍拾捌元九角);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勐海西定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9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勐海县西定乡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检验科库房冰箱陈列有“天冬氨酸基转移酶定量测定试剂”等11种试剂已过期,执法人员对过期的医疗器械实施强制扣押措施,经查,勐海县西定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已过期医疗的器械:一、天冬氨酸基转移酶定量测定试剂一盒5支;二、总胆红素定量测定试剂一盒8支;三、碱性磷酸酶定量测定试剂一盒3支;四、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定量测定试剂二盒18支;五、总蛋白定量测定试剂一盒1支;六、直接胆红素定量测定试剂一盒9支;七、甘油三酯定量测定试剂二盒12支;八、尿酸定量测定试剂一盒5支;九、尿素定量测定试剂一盒9支;十、胆固醇定量测定试剂一盒9支;十一、高密度脂蛋白固醇定量测定试剂二盒13支;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询问笔录记录较为详尽。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案件证据材料制作不够规范;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收集制作不规范。

.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案件材料中询问笔录的制作,完善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勐海利民药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和预包装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0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位于勐海县勐混镇新街的“勐海利民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新盖中盖牌儿童钙片4瓶、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生产批号180102)9瓶、甘草片22瓶、胖大海糖28盒、罗汉果糖24盒、罗汉果蜜炼枇杷喉糖24盒、甘草蜜炼枇杷喉糖41盒、金银花蜜炼枇杷喉糖7盒、西瓜爽蜜炼枇杷喉糖15盒、清凉薄荷蜜炼枇杷喉糖11盒、21金维他咀嚼片13盒;2.没收违法所得161.00元(大写:壹佰陆拾壹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归档要求的学习。

四、玉光能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7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曼宰龙村玉光能经营的百货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各种品牌卷烟,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出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交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查,当事人玉光能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各种品牌卷烟共计26.5条,货值265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罚款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归档要求的学习。

五、段云超无照经营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勐海县勐遮镇曼洪村委会曼瓦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段云超经营百货副食店,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百货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归档要求的学习。

六、勐海健海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0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勐海健海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经营场所摆放已销售的多功能理疗仪21台,但企业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市监药械责改〔2019〕22号),责令企业于2019年5月9日前整改完毕。2019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杨丽、沈荣芳针对勐海健海医疗器械经营部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常经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摆放多功能理疗仪22台,企业依然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并未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市监药械责改〔2019〕22号)的内容进行改正,经查,勐海健海医疗器械经营部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归档要求的学习。

七、勐海聚茗茶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7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勐海聚茗茶厂检查时,发现该茶厂包装车间内有1名工人正在包装普洱茶产品,该茶产品包装绵纸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 经查证,该款普洱茶产品是当事人于2019年6月生产包装的,获得加工费2500.00元,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3.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六)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

2.加强对案件归档要求的学习。

八、勐海中闽加油站涉嫌使用与登记注册名称不相符的牌匾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遮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勐海中闽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牌匾标识为“中围石化”字样。该加油站《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是勐海中闽加油站,现场使用的牌匾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符。经查,该加油站因投资人在其他地区投资有“中围石化”的加油站,为把各地区联系起来打响品牌,特将“勐海中闽加油站”门头招牌标注为“中围石化”,造成现场使用的牌匾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00元(叁仟元整)。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六)建议

1.加强对案件归档要求的学习。

九、艾智慧无照经营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勐海县勐混镇曼赛村委会曼广囡村艾智慧经营的百货店进行检查时,未见悬挂营业执照,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归档要求的学习。

十、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第三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机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06月25日,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第三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4台加油机均无强制检定标识,也未能提供4台加油机的强制检定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12日起使用4台未经检定的燃油加油机,至2019年06月25日被查获,销售0#柴油3704.16升,单价6.79元/升,营业额为25151.24元;销售95#汽油682.76升,单价7.7元/升,营业额为5257.25元;销售92#汽油2438.38升,单价7.7元/升,营业额为17531.93元,上述燃油营业额共计为人民币47940.41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加油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47940.41元(大写:肆万柒仟玖佰肆拾元肆角壹分)的行政处罚。。

(二)评查结果:

合格。

  (三)肯定意见

.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归档要求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