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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行政处罚案卷个案评查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9-12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行政处罚
案卷个案评查
一、勐海华普茶业有限公司夸大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勐海华普茶业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开设的网店网页上发布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勐海华普茶业有限公司夸大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3、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勐海县杨聘号茶叶有限公司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勐海县杨聘号茶叶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信号上含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勐海县杨聘号茶叶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信号上写有“杨聘号、殿堂级,顶级生态普洱茶面向全国招商加盟,探讨商道、茶道!”。勐海县杨聘号茶叶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信号上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基本证据比较充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3、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按手印。
4、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件证据材料制作不够规范;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收集制作不规范。
2、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3、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案件材料中询问笔录的制作,完善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勐海海蓝石化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燃油加油机案
(一)案情简介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发现勐海海蓝石化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燃油加油机违法行为。经调查后,勐海海蓝石化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燃油加油机未见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强制检定标识,也未能提供4台双枪加油机的强制检定报告,勐海海蓝石化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全部违法了得10012.86元(大写:壹万零壹拾贰元捌角陆分整)‘
2、处以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12012.86(大写:壹万贰仟零壹拾贰元捌角陆分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收集制作不规范。
2、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3、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4、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培训学习,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增强工作责任心。
四、西双版纳政和药业有限公司勐海二分店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勐海华普茶业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开设的网店网页上发布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勐海华普茶业有限公司夸大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件材料的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
2、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3、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开装订。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
五、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勐海第三怀德仁大药房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日常检查发现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勐海第三怀德仁大药房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七个品规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大写:玖拾贰元整);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092.00元(大写:伍万零玖拾贰元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件材料中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不够规范,需加强改进。
2、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3、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开装订。
4、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加强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制作进行规范。
六、西双版纳政和药业有限公司勐混分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日常检查发现西双版纳政和药业有限公司勐混分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85.60元(大写:壹万肆仟叁佰捌拾伍元陆角整);3、处以货值金额14385.60元的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8771.20元(大写:贰万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贰角整);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3156.80元(大写:肆万叁仟壹佰伍拾陆元捌角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开装订。
3、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收集整理进行规范,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和规范。
七、西双版纳政和药业有限公司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日常检查发现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勐海第三怀德仁大药房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构成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开装订。
3、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
八、勐海县橄榄泉纯净水厂生产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勐海县橄榄泉纯净水厂2017年12月26日生产的桶装纯净水内有明显可见异物。经查,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勐海县橄榄泉纯净水厂对未开封的桶装纯净水内存在异物一事异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了生产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3、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九、勐海一生副食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一)案情简介
经查,你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勐海县勐海镇客运站出租房3号经营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5.7条,货值人民币2929.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夫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2、处以货值2929.00元20.00%的罚款即人民币590.00元(大写:伍佰玖拾元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3、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十、勐海董俊小卖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一)案情简介
经查,你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勐海县勐海镇没河路47号经营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2.8条,货值人民币1909.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夫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2、处以货值1909.00元20.00%的罚款即人民币382.00元(大写:叁佰捌拾贰元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3、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十一、勐海旺角生活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18年10月14日,我局联合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勐海县嘎海路35号3幢08号“勐海旺角生活超市”检查时,发现你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30.4条,货值人民币2937.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夫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2、处以货值21937.50元20.05%的罚款即人民币4400.00元(大写:肆仟肆佰元整)。
(二)评查结果:合格。
(三)肯定意见
1、在执法主体方面,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较好地行使了行政管理职权,对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
2、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对外文书都依法直接送达了当事人。
3、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4、案卷装订整齐。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有规范的卷皮。
(四)存在的问题
1、案卷材料页码使用不规范。
2、案卷装订正、副卷没有分成两本装订。
3、案卷材料收集不全面,证据关联性不够紧。
(五)案件评析
该案卷总体是合格的,执法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卷宗装订正规范。
(六)建议
加强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完善工作。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