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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10

关于印发《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工作

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所、队、中心:

根据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协调小组印发的《云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云南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现将《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10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工作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名称争议  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

第三条  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不得向争议双方收取费用。

第四条  申请  申请人与争议的名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裁决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五条  受理  受理范围为两个以上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或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相同企业名称,受理条件为属于同一天申请或同一天受理并企业名称符合规定。

本局受理勐海县两个以上企业向本级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争议。

第六条  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  调解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争议双达成的一致意见,制作调解书。

第八条  裁决  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以下原则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第九条  在受理裁决申请后,如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争议双方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程序中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附件: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设定 依据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实施主体及承办单位

1

企业名称争议解决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