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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液化气钢瓶用户及充装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1-23
致全县广大液化气钢瓶用户及充装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我县广大液化气钢瓶用户和充装经营单位: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特种设备的一种,属于可反复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近年来,多地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液化气用户和充装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要求,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友情提示:
一、国家标准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自出厂之日起,第一、二、三次检验周期为四年,第四次为三年,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钢瓶实行强制性报废。
二、部分用户使用的钢瓶护罩是由螺丝与瓶体相连(俗称螺丝瓶),国家于1995年停止生产,要求2011年10月1日前全部报废,停止使用。
三、使用液化气钢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使用者必须到已取得充装资质的单位购气,不得使用无条码、超期未检或强制性报废的气瓶。
2.放置气瓶,与灶台之间要保持1.0米以上,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要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连接软管每2年要更换一次。
3.严禁使用超量灌装的钢瓶,严禁在家里储存备用实瓶;严禁将气瓶内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条码或颜色标记。
四、各充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充装前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无条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报废气瓶。对检查中发现的无条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且无维修价值和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
为了他人和自身安全,请广大用户和充装经营单位自觉做好气瓶定期送检和相关附件的自检工作,自觉抵制使用和充装无条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同时,希望广大液化气消费者在送气工作人员将液化气送达时候主动要求工作人员对液化气称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为了我们的幸福生活,让我们一起行动,清除周围的 “不定时炸弹”。
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5124315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