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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工商局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8-10

勐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诚信

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要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推动“四个转变”,加强“四化建设”,达到“四个统一”,实现省局提出的“三个到位” “六个好”工作目标,立足工商职能,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列为今六项重点工作之一。为使我县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扎实顺利开展,形成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鼓励市场开办者和和经营者积极参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市场信用水平。工商部门要以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重点,以“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市场监管,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二、落实责任制
1
、责任领导。

岩伦,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
2
、责任股室。

市场股(责任人:白文海),具体负责制定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方案;负责每年组织各协办股室对申报“1A2A级诚信”市场进行考核认定公示;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所(分局)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联络员胡彬。
    3
、协办股室.

企业注册股(负责人:董自英),依法为市场开办者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负责规范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资格,按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案,对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认定,联络员王海疆;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内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负责引导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遵守广告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联络员苏亚娟。

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杨金跃),负责督促食品市场和十类重点商品市场场内经营者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对场内经营者索证索票户数比率和票证齐全户数比率进行统计;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制度;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诉渠道畅通;负责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联络员杨宏勇。

公平交易股(负责人:杨鸿义),负责与市场股共同对商品交易市场内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和落实清退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联络员母庆璃。

信息中心(负责人:朱月红),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联络员朱月红。

各协办股室要立足自己的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促进 “诚信市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三、创建“诚信市场”的范围

(一)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且市场开办者进行了企业注册登记;

(二)具有集贸市场性质和一定规模的商场、商城、商厦、超市等。

四、创建“诚信市场”的认定标准

(一)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的制度。
1
、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制度;
2
、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3
、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4
、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
5
、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6
、日常巡查检查制度;
7
、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8
、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9
、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10
、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农产品市场还应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和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

(二)进场经营者行为规范

1、进场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及时办理年检、变更等事项;经营国家实行专营、专卖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应的证照;经营食品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经营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必须分别持有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农民进入集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进场经营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规定的地点亮照(证)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出借、出卖摊位及证(照)。

3、进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至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至第25条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4、进场经营者进货应当索取有关证明和票据,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保障商品质量,按有关规定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销售商品应向消费者开具商品信用卡和按规定开具发票。

5、进场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服从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交纳税费。

6、建立诚信经营承诺和公示制度。进场经营者可与辖区工商机关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对销售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违规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进行承诺,并将承诺书(附工商监督电话)公示在门店(摊位)醒目位置。

7、进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偷税、逃税、抗税和拒绝按规定缴费;

2)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

3)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

4)提供不符合规定、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

5)销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销售的商品和物品。

8、进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和物品:

1)假冒伪劣商品;

2)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商品;

3)毒品、走私物品、反动淫秽出版物、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物品。

(三)上市商品的规范

1、上市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量合格。

2、上市商品应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明码实价,包装完好,标识齐全。

3、上市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未过保质期。肉禽必须检疫合格;生熟食品要分开,熟食品、熟肉制品必须在熟食专柜中销售,专柜应有防蝇、防尘设施。

4、上市商品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虚假或引人误解地标注产品名称、加工地、原产地、规格、性能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不得仿造、冒用认证标识等质量标志。

5、销售的处理商品(指不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有使用价值可以使用的次品或积压产品等)必须显著标明处理原因,不得以次充好。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的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上市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及时准确地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变更、注销等手续,审查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管理制度,监督其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3、依法审查确认进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费。

4、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维护好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经济户口档案,市场开办者、进场经营者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实行跟踪监督,动态管理。

6、健全市场巡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巡查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等的巡查。

7、建立和推行不良行为预警制度。对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轻微违规违章行为,要进行教育告诫,限期改正。

8、建立守信、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信用档案。对于按照承诺和约定诚信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要进行公示;对于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也应当在市场的公示栏内进行公示。要建立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信用档案,将其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录在案。

9、建立和完善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要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立投诉联络点,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申诉。

五、“诚信市场”考核、认定、公示程序

“诚信市场”分为:“5A级诚信市场”、“4A级诚信市场”、“3A级诚信市场”、“2A级诚信市场”、“1A级诚信市场”五个等次,A级越多,等次越高。“5A级诚信市场”由省工商局考核、认定、公示;“4A级诚信市场”和“3A级诚信市场”由州工商局考核、认定、公示;“2A级诚信市场”和“1A级诚信市场”由县(市)工商局考核、认定、公示。

1、“1A级诚信市场”和“2A级诚信市场”考核、认定公示程序。“1A级诚信市场”内A级诚信经营户已达到60%;“2A级诚信市场”内A级诚信经营户已达到70%以上,由市场开办者向当地县(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商局市场股组织相关股室依据创建“诚信市场”标准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县(市)工商局党组认定,并在红盾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上公示;

2、“3A级诚信市场”和“4A级诚信市场”考核、认定、公示程序。“3A级诚信市场”内A级诚信经营户已达到80%以上、“4A级诚信市场”内A级诚信经营户已达到90%以上,由县(市)工商局向州工商局推荐,州工商局市场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创建“诚信市场”标准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州工商局党组认定,并在红盾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上公示。

3、“5A级诚信市场”考核、认定、公示程序。“5A级诚信市场”内A级诚信经营户已达到95%以上,由州工商局在“4A级诚信市场”中择优向省工商局推荐,省工商局市场处组织协办处室依据创建“诚信市场”标准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省局党组认定,在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和省级媒体上公示。

六、工作要求

1、县工商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创建“诚信市场”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建立长效机制,将创建活动持续不断的开展下去。

2、县工商局要加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对具有集贸市场性质和有一定规模的商场、商城、商厦、超市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定创建对象,制定创建方案。

3、创建“诚信市场”活动,是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工商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4、曾经被评选为“诚信市场”的市场优先纳入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对象。

5、在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过程中要坚持标准,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使“诚信市场”名副其实。对各级“诚信市场”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已不符合“诚信市场”标准的,要取消认定,在原公示媒体上对市场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

6、加强对创建“诚信市场”活动对象的指导。指导市场开办者对进场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认定,严格标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相应的制度,严格创建标准;对发生弄虚作假,把关不严,骗取“诚信市场”认定的,要问责工商局有关人员,取消“诚信市场”认定。

7、今年,县工商局要在创建“诚信市场”活动中见成效,务必有新的突破,县局要考核、认定、公示一批“诚信市场”。

8、开展创建活动中,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每年要统计上报“诚信市场”考核、认定、公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