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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事项之四(市场监督管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1-28
办事指南
把人民呼声当做第一信号
把人民需要当做第一选择
把人民利益当做第一考虑
把人民满意当做第一标准
政务公开事项之四
市场监督管理
一、受理部门:
勐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股。
二、受理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受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年检和商品展销会的审批。
三、受理依据: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77号令公布、86号修订);
《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76号令);
《经纪人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36号)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 年 7 月 24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
四、受理条件:
(一)申办市场
1、申办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
2、申办条件
(1)具有开办资格;
(2)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
(3)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办应提交的文件
(1)《市场开办申请表》市场登记机关核发的《市场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
(2)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市场的名称、 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占路的应详细说明起止路段和界位);交易商品范围;市场设施和建筑结构。
(3)市场章程、管理办法或交易规则。
(4)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办市场的目的;市场辐射面及交易量的基本分析;开办市场投资总额及投资单位构成;市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风险预测等。
(5)土地房屋所有使用证明。开办单位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应提供租赁期为二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提供自有房产权证。
(6)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7)市场负责人的聘任书及身份证明。
(8)国家有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9)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书。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开办单位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开办单位是事业法人的,应提交该事业人登记证或编委的批文。
(二)申办市场年检
1、申办市场年检资格
依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2、市场年检的要求:
(1) 当年登记注册的市场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2) 市场年检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州局授权县(市)局年检。
(3)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
3、申办市场年检的内容: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如实填报。由原登记注册的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委托的工商局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场不得通过年检。
(三)申办商品展销会
1、申办资格: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以及机
关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2、申办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3)具有相应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3、登记管理举办商品展销会,由举办地工商局负责审核登记。举办商品展销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登记:
(1) 州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
(2) 凡在景洪城区内举办的各种集中交易和商品展销;
(3) 本州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去外地举办商品展销;
(4) 以西双版纳名义举办的。
4、申办应提交的文件:
(1) 举办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
(2) 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授权证明书);
(3)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馆的应提交举办者与场馆所有者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占用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等)的应提交举办者与该公共场所管理部门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占用道路的应提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占路批准文件或证明。
(4)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展销会筹备机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
B、对参展经营者的资格和条件的审核方案;
C、商品的货源组织(包括商品种类、主要参展经营者、货源总价值及举办者对商品质量的把关措施 );
D、展销会的现场管理方案(包括消防、治安、消费者投诉处理及举办者的现场负责人);
E、展销会的费用收支预算;
几个单位共同举办的,应提交共同举办的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申办者、举办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包括盈利分配和风险责任,协议书中的赔偿约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以全国、中国名义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提交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证明。
(5)外出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应提交:
A、外出举办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
B、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C、组织管理方案(主要内容同州(市)范围内举办商品展销会);
D、场地使用证明(可提供举办者与举办地有关单位签
定的意向合约);
E、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同本州范围内举办商品展销
五、受理程序
1、申办市场
名称预登记——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2、申办市场年检
市场年检预先登记——领取 《市场年检报告书》 ——送交《市场年检报告书》和《市场登记证》——审核年检报告书(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填)——报批——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领回《市场登记证》。
3、申办商品展销会
申办资格初审 —— 领取申请表格 —— 送交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 —— 审查核实 ——申请批准——核发办展证明及有关材料或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展会结束后将有关材料反馈登记机关。
六、受理时限:
(1)名称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市场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登记或不准登记的决定;
2、市场年检
符合年检要求的市场主办单位,于每年 1 月 1 日起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市场年检报告书》。必须于
3、申办商品展销会
应在举办日 30 天前提出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15 天内作
出决定。
七、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
受理地点:
联系电话: 5124119